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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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200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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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人事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行业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全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见《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1)。

(一)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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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附件2:《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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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附件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1)。

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

(1)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 (2)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 (3)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5:2.5:7。

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附件1):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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