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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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防洪工程可只编制初设(代可研)报告,对规模小,投资少,建设时间较紧的乡镇防洪工程,经市级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编制实施方案。初设(代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部门联合审批,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建设管理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应完成“五通一平”等准备工作,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其中,中型水库工程需落实总投资40%的自筹资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建设监理、施工承包队伍等参建单位。

工程建设招标工作应按《重庆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项目法人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公开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等经项目法人审查,报市水利局审定后,按程序发布,招标限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组织编制后,按程序发布;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不得重复组织相关审查。

乡镇防洪工程可参照执行,由区县(自治县)负责招投标的有关工作。 (二)建设实施阶段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到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进行安全监管备案。 (三)竣工验收阶段

验收一般程序为:工程完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向水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中型水库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及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重点小(一)型水利工程参照实施。

县城以上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涉河事项、水土保持、环评、档案等专项验收审查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及竣工审计后,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竣工验收。乡镇防洪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21号)实施。

已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的工程,竣工审计和财务决算审查由原跟踪评审单位负责。 三、其它事宜

(一)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县水利项目的综合管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级审批的初设内容,组织工程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调整建设内容,严禁在区县级重新组织有关审查、审批,如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须严格按有关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四制”等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适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四)项目法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工程投资控制。市级有关部门对在建工程建立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审计监督制定。

附件:1.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审批文件 2.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流程图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