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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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率为17%(以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为税基),进项税率为17%(以外购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为税基)。

2028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45110.00×17%=7668.70(万元)

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费+年燃料及动力费)×17%

=(5596.50 +2005.90 )×17%=1292.41(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

=7668.70-1292.41 =6376.29(万元)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6376.29×1%=63.76(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6376.29×3%=191.29(万元)

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6376.29×2%=127.53(万元)

年价格调节基金=年增值税额×价格调节基金税率

=6376.29 ×1.5%=95.64(万元)

年资源税=原煤年产量×单位资源税税额

=130×3.20=416.00(万元)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资源税=894.22(万元)

2028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35100.00 ×17%=596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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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费+年燃料及动力费)×17%

=(5596.50 +2005.90 )×17%=1292.41(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

=5967.00-1292.41=4674.59(万元)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4674.59×1%=46.75(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4674.59×3%=140.24(万元)

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4674.59×2%=93.49(万元)

年价格调节基金=年增值税额×价格调节基金税率

=4674.59×1.5%=70.12(万元)

年资源税=原煤年产量×单位资源税税额

=130×3.20=416.00(万元)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资源税=766.60(万元)

8、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所得税估算参见附表8。

正常生产年份具体计算如下:

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正常生产年份所得税=年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经计算, 2015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10344.68万元,所得税2586.17万元;2016—2027年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10488.46万元,所得税2622.12万元;2028年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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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8864.30万元,所得税2216.08万元;2028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806.28万元,所得税201.57万元。

9、折现率

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现阶段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工作阶段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勘探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本评估项目为国家出让采矿权,折现率取8%。

十三、评估假设

1、假定本评估所依据的有关地质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2、假定国家产业、金融、财税、资源、矿业权价款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3、假定未来矿井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合法经营; 4、假定矿业权市场及矿产品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5、以当前采矿技术水平为基准。 十四、评估结论

本评估机构人员,在认真审查评估资料、调查当地煤炭市场行情,分析研究评估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及相关参数,经过认真评定和估算,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2011年3月31日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380.03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零叁佰捌拾万零叁佰圆整(附表1)。

十五、特别事项说明 1、关于保有资源储量的说明

据“储量核实报告”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证明”,截止2007年12月31 日,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井田内保有资源储量14164万吨。其中批准开采的3、9号煤层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5285万吨;另外,批准开采的15号煤层保有资源量(333)8879万吨。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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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8]22号),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委托书》,储量估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 日。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储量估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 日。

根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并参考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2006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生产矿井储量平衡表》计算2006年9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动用资源储量33.68万吨;2007年动用资源储量138.31万吨。

则:截止2006年9月30日保有资源储量=14164+33.68 +138.31=14335.99(万吨) 2、关于15号煤层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说明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矿区范围内原煤含硫量0.51%—7.30%,平均3.66%。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该层煤为限采煤层,不估算其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报告”叙述“应矿方要求,本次作为资源量估算,并予以单列”。

“晋评审储字[2009]014号”评审意见书中叙述“另外,批准开采的15号煤层全硫含量平均值大于3%,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不符合工业指标,本次作为资源量估算”。

《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15号煤层。

根据现场调研,目前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尚未开采15号煤层,晋城地区15号煤层洗选后,含硫量不降反升,但15号煤层可以通过与3号煤层配煤降低含硫量,因此,本次评估仍利用15号煤资源量。

3、关于《采矿许可证》与“储量核实报告”矿区面积的说明

1999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变更的《采矿许可证》(证号:1400009944661),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构成,矿区面积28.1996km2;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09091120034526)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构成,矿区面积28.2135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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