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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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 处理机构及处罚

第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 (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或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及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七)从事有偿家教或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

(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5天的; (十)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一)对学生施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15天的;

(六)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邪教的;

(七)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聘或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5天以上(含15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