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088a2ce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fc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作者:张伟君 魏立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改。本文将详尽分析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该法律修正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商标注册、审查、续展制度,便利商标权利人 1、扩大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范围。

2001年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把标志的“可视性”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这就排除了声音、气味等非视觉可感知的客体在中国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即便其实际上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但是,考虑到“在国外,对声音、气味等新型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也逐渐出现了对这些新型商标的保护需求。”因此,这次《商标法》修改删除了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并明确“声音”是作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

2、完善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这在中国现行《商标法》第9、11条中也已经是明确的。但是,如果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发生了淡化,导致了显著性的丧失,是否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以及如何撤销,则并未明确。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则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11条关于其应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因而丧失了显著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总之,修改后的《商标法》区分了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而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则可以请求撤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这次《商标法》修正案仅仅规定“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才可以被请求撤销,而并不包括其他丧失显著性的情形。比如,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淡化成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