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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批追随者。二是彼此相连,历史很交互影响。各般思潮虽然内容相异,各具特色,但彼此间存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互相渗透与影响。如法学更新论、法律文化学、立体监督论等思潮的形成,都是基于对中国法制史的深刻反思,法制协调发展理论、法律伦现学、法律心理学等的形成,得益于各学科的综合、交叉与彼此渗透,而“法治”与“人治”的论争,则为解放思想冬开展学术争鸣,引发其他各股法学思潮奠定了思想基础,等等。三是实践性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上述思潮中,虽也有个别如新科技革命挑战论、法律心理学等,是在国外法学思潮的影响下形成、发展起来的,但绝大多数都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的召唤下应运而生的,具是鲜明的中国特色。尤其是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理论、法学新学科建设理论、法律伦理学、立体监香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理论以及“一国两法”理论等,完全是在中国土地上成长起来的,带有明显的“东方特色”,其发展已引起世界各国法学工作者的瞩目。四是参加人员多,规模巨大。这些思潮目前已席卷我国整个法学领域,吸引了绝大多数法学理论工作者。从老一辈的著名法学家如张发渔、陈守一、陶希普等,到许多中年法学学术骨干,乃至一大批崭露头角的青年学者,都加入了法学新思潮的研究行列。其规模之广、声势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上述法学思潮的形成与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法学新思潮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其形成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比如,法律伦理学的研究与应用,为执法部门分清法律与道德的界线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奇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常常为一些法律与道德间题所困扰:或者混淆了两者的界线,将道德间题看作法律间题,使当事人受到过于严重的处罚。将法律间题当作道德间题,使某些已构成犯罪的不法分子未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或者将法律与道德对立起来,不能结合运用,影响了处理这类阿题的效果。法律伦理学通过对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等的分析、阐述,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认识。又如,改革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我们长期以来想要解决却一直未能很好解决的一个难题。对此,行政法制论的倡导者提出应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将各级各类干部分为政务公务员和事务公务员两类,前者实行任期制,由中国共产党提名、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后者实行常任制,通过考试选拔、招聘,无任期限制(类似西方的文官),以对干部进

行科学管理,并为其贯彻实施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这些都为党的“十三大”所认可,成为我国今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重点内容。

第二,推动了我国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与繁荣。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我国的法学研究存在着两个比较大的弊端。一是习惯于经典著作—法律条文—注释性研究这样一种理论思维方式,轻视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新间题的研究,甚至对许多间题,如要否法治、如何实现法治,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也会产生犯罪,要否对党政机关实施监督、如何实施监督,资产阶级法律中有无科学进步的东西、能否学习与吸收,等等,一概斥之为非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不予承认。二是忽视对法律和法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研究,尤其是在法学史学和法学学(研究法学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方面留下了一大片空白,从而阻碍了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法学新思潮研究,一方面,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着眼于当代法学史与法学学领域里的开拓性研究,从而将法制建设实践—法学—法学学等环节紧密结合起来,揉为一体,克服了上述两个弊端,推动了法律科学的发展。同时,法学新思潮涉及面广,内容丰富,除法学以外,还涉及哲学、社会学、文化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以及数学、电子计算机科学、生物遗传学等众多的学科。因此,法学新思潮大大丰富了这些学科的内容,推动了其发展。

第三,法学新思潮研究,促进了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的政策,开始介绍、引入了许多国外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法学成果,这无疑是十分必要而且今后迩应这么做。但在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发展成果介绍给国外法学界方面,则存有很大的差距。法学新思潮研究,通过对近几年我国法学领域各种理论的归纳、总结、评述,为国外法学研究者及其他对中国法学感兴趣之人士提供了一个窗口。从这个窗口,他们可以看到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了解中国法学理论界的勃勃生机,从而促进了彼此间的法律制度、法学成果与法律文化的交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