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几个问题处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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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几个问题处理的通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布部门】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几个问题处理的通知

相关纳税人:

现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几个问题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问题,需按以下规定执行。(另省局通知:稍后将专门发布适用于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机构适用的电子申报表,解除主表27行=25行×26行限制,故该部分企业暂不要采用现行申报表申报;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采取门前申报(纸质申报和盘报),不接收网报。)

1、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预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 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 1 / 2

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2009年1-6月为2007年度三因素,2009年7-12月为2008年度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的计算方法分配预缴了所得税的,如何调整待请示上级后再明确。

2、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汇缴问题。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即进行2008年度汇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各分支机构2008年度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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