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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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及其附件。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二)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个人身份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权利凭证或质物发票,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贷款的调查

第十二条客户部门是贷款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必须2名或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三条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还应填制贷款调查表,将调查分析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完成调查任务后,将客户贷款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审查。

第五章贷款的审查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二)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三)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及与经营社合作情况;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贷款担保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