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旧条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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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会员不得以投资者违约为由,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原条文已删除。 原条文属结算规则范畴。 本条未作修改。 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十六条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十七条 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原条文已删除。 原条文与前条意思重复。 将《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全部纳入《交易规则》,原《细则》失第六节 大宗交易 效。同时将大宗交易有关内容纳入第三章“证券买卖”,成为其中第六节,名称不变。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在原《细则》基础上,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的大宗交易最低门槛,同时新增证券品种组合的大宗交易的描述。 29

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扩大了交易主机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 3.6.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将原《细则》中有关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的内容合并。 30

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5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3.6.6 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6.7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8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扩大了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 本条为原《细则》内容,仅作文字修改。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明确了交易主机对成交申报进行确认的时间。 本条为原《细则》内容,仅作文字修改。 本条为原《细则》内容,仅作文字 31

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七节 债券回购交易 修改。 本条为原《细则》内容,未作修改。 新交易规则仅保留原规则中债券回购有关原则性条款,并将有关内容纳入第三章“证券买卖“,成为其中第七节,名称变更为“债券回购交易”。 3.7.1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明确我所现有回购交易为质押式回购,与上交所买断式回购加以区别。 3.7.2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7.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质押式回购交易重新进行定义。 本条为原规则第一百零七条,未作修改。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