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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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

(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

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使用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