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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潍医人字〔2006〕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在思想和业务技能上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尽快使青年教师成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是教学部、系(院)和教研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教学部、系(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本单位各教研室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等工作。学校以此作为年度考核单位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检查。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青年教师系指刚参加工作、在助教岗位上承担教学工作不满三年者;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教学部、系(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第二章 导师的资格
第五条 应具备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或兼职教师。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第七条 富有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具备指导、辅导青年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在本专业中有一定造诣,有一定的科研思路,在学术上有较新的教学、科研成果,在教改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九条 全面了解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及业务工作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整体培养方案,包括培养计划、培养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等。青年教师整体培养方案由各部、系(院)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培养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一条 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传授教学技能与方法,每学期不得少于6学时。
第十二条 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辅导、答疑,指导青年教师上实验课,每学期随堂听课(理论课、实验课)不少于6学时。
第十三条 指导期内,被指导者全程听取本专业一门主干课程。
第十四条 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科研能力,在指导期内被指导者须在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教学、科研论文。
第十五条 填写《潍坊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工作记录册》,详细记载青年教师培养的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培养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 导师的配备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参加工作后,自见习期开始起配备导师。
第十七条 导师配备采取教学部、系(院)委派与青年教师自选相结合的方式。教学部、系(院)每年9月份提出新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方案,根据本规定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予以确定。新青年教师导师培养方案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一名导师一般指导1~2名青年教师。 第十九条 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为2年。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被聘为导师的教师,由所在部、系(院)进行管理。各教学部、系(院)可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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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导师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备课、答疑、听课等计入导师工作量。经所在部、系(院)考核合格,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量,每学年给予一定的学时补贴。
第六章 导师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查阅导师工作记录册,召开教师座谈会,考察青年教师的师德、素质、能力的发展和提高程度。指导期满进行考核,将综合评价结果及导师工作记录册报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导师的工作采取随机检查方式,抽查导师工作记录册,并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表现进
行跟踪。
第二十五条 对导师的考核与青年教师的表现直接挂钩。指导期满,各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经人事处审核后将考核结果记入青年教师培养档案。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记入导师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负责任或考核不称职的导师,不发放导师津贴,两年内不再安排担任导师工作,不能评优,延缓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未经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或指导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延缓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见习期教师延缓转正定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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