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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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9月试行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结合基层团支部的反馈意见,校团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公布如下,要求全体共青团员、各团支部遵照执行。

第一条

1、团员应按时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请假。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应讨论给予团纪处分。

2、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3、团员在团的组织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视具体情况,团支部可以在支部大会上批评或报请团支部在全班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

1、我校团员均应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团费收缴管理规定》按时向团支部交纳团费。

2、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上提出批评;不改正者,团支部应上报校团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者,按自动脱团处理。 第三条

1、我校团员均应按校团委制定的《团员证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团籍年度注册。

2、团员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团籍年度注册,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批评教育,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3、团员有涂改、伪造团员证行为者,均给予团纪处分。 第四条

1、班级团支部有权在支部大会上对团员进行批评,并上报校团委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 2、各团支部有权批准在班内给予团员通报批评或团内警告处分,但要上报校团委备案。 3、校团委有权在校内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和给予团纪处分。

4、团员自行脱团予以除名的,不算团纪处分。应由支部大会作出除名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

1、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有关规定的团员,团的各级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2、给予团员处分,一律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报校团委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的处分,校团委批准后,报团市委组织部备案。

3、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至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应由支部大会做出解除察看的决定,报校团委批准。坚持错误或无明显进步者,应予开除团籍。 第六条 团纪处分程序

1、在决定给予团员处分时。要召开支部大会。应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到会,允许其申辩,并由本人在《团员处分决定表》上签署意见。

2、支部大会后,团支部应将下列材料呈报校团委: (1)《团员处分决定表》一式三份; (2)受处分者的检查、认识材料; (3)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3、团支部决定讨论后,应将意见及材料报校团委。

4、处分决定经校团委批准后方能生效,并要及时通知受处分本人。 第七条 其它

1、上级团组织有权修改和否定下级团组织的决定。 2、团员所受处分的决定一律入本人档案。

3、受处分者本人如拒绝在《团员处分决定表》上签署意见,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 第八条 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

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