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课后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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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条件,案例1中,我方发盘,外商回电“接受”,但变更了发盘中的装运期。而装运期对所采用的CIF术语来说也即交货期,因为在该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以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只完成的。所以,该变更因更改了“交货时间”而属实质性变更,该“接受”构成还盘。故合同不成立。案例2中,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电对该非实质性变更又提出变更,即表示了反对,故不能构成接受而仍然构成还盘。那么,既然对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以定论合同没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合同虽不能由我方发盘经对方接受而成立,却可以由我方接受对方的发盘来达成。而对方的发盘即是其还盘,因之具备发盘的要件;受盘人特定、内容确定且表明受其约束;我方的接受即是我方的回电,虽更改了对方发盘的包装条件,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且对方未予答复即并未表示反对,故构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发盘与接受两个环节,但接受不一定都以明确的字眼表示,如案例2中的我方接受;反之,有“接受”字眼的不一定就是接受。至于在“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更应慎重对待——首先要对其定性,然后再结合国际市场状况和自身情况作出适当的应对,即:(1)对于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应及时接受,否则可拒绝或不予答复;(2)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可确认或不予答复,否则定当以通知表示反对。一定要注意:同时对发盘的变更,变更的条件不同,其性质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态度即“不予答复”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意义也截然相反。

另外,由案例2中我方回电所具有的接受意义,我们还应警惕看问题不连贯、不全面、半途即止和和一面性,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不应有的损失。

3.思路:我方不可顺利交单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与我方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第十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148)

1.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 A.凭说明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规格买卖

2.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惯例《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 为交货数量不超过( )的增加幅度。

A.10% B.5% 巴2.5% D.1.5%

3.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款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商品的净重 4.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 B.复样 C.参考样 D.对等样品 5.对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 )计算其重量。

A.以毛作净 B.法定重量 C.净重 D.理论重量

6.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 A.品质公差条款 B.溢短装条款

C.立即装运条款 D.仓至仓条款

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计算。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

8.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 )作价。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案价 D.议定价

9.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 )。

A.样品 B.规格 C.商标 D.产地 10.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 )。

A.公制 B. 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参考答案:

1、B 2、A 3、C 4、B 5、A 6、B 7、B 8、B 9、A 10、D

课堂讨论10-1:在出口贸易中,有些非洲国家经常很轻易下订单,但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供卖方样品,并表示在收到样品后订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P152) 参考答案:

大致有两种可能:

第一,进口商以卖方样品为依据,确定买卖商品的品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如果对卖方样品不满意,可以品质不符为由,撤消合同,即使合同成立,也可以实际交付货物品质与提供的卖方样品不符为由,提出索赔。

第二,进口商经常以下订单为由,要求提供卖方样品的真实目的是掌握商品的设计规格,以便在国内仿制,或要求其他生产商加工,或以该样品的品质要求其他供货商提供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因此,出口商要在合同(或定单)中,加列保护对所提供样品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

课堂讨论10-2(P153):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

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课堂讨论10-3(P155):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

(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参考答案:

(1)10 000×(1-5%)=9500MT

(2)关于选择溢短装的权利;溢短装部分商品的价格确定

复习思考题(P157) 一、案例分析题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2.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 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 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 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 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4.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

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5.AB公司出口葡萄糖5000桶,设毛重均为54公斤,净重均为50公斤。现在卖方设计了三种唛头,请问选择哪种唛头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