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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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体现了多角度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对策,但仍不能满足中国当前同国内外一切恐怖活动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在美国遭受9.11袭击之后,中国及时加入了《防爆公约》,出台了《刑法修证案(三)》,增补和修订了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响应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号召,从立法上对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严密法网、加大惩治力度,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和平。

(三)集体安全的新型国际合作观

集体安全是一种传统的多边安全的观念和机制,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传承了《联合国宪法章》明确的集体安全的观念。为了有力地打击危害人类绝大多数人生命安全的犯罪,需要转变某些已被广泛认同的观念,尤其是价值观的转变。例如,过去认为“自由是最高的原则”,但当“自由与生命”、“自由与安全”发生冲突时,则倾向于“自由给安全让路”。联合国将恐怖主义列入21世纪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要求会员国为了集体的安全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一挑战。恐怖活动的世界性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单靠本国力量难以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必须联合有关国家力量,才能在打击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方面有所作为。1986年11月,联邦德国和法国内政部长共同商定两国联合通缉恐怖分子,并设联络官协调通缉行动的措施。1987年7月,西方九国(法国、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日本、比利时、丹麦)内政部长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讨论了反恐怖行动和加强合作的问题。1987年10月,西班牙和法国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采取联合行动,逮捕了西班牙“埃塔”恐怖主义的成员100多名,其中有该组织的二号人物萨拉索加,并缴获大批武器和文件。1988年1月,美国、加拿大外长签署了反恐怖合作协议。1988年3月,美国、意大利等23个国家联合签署一项条约,要求签约国家起诉或引渡那些在公海实施暴力的恐怖分子。另外,美国与大部分国家都有反恐怖合作协议和引渡条约,并经常派人到这些国家协助或指导反恐怖行动。

引渡制度是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合作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成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最直接的方法。但是,引渡制度在处理现代恐怖主义分子过程中不会太奏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治不引渡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该原则,即便是传统义务,一国也可以拒绝引渡被指控出于政治动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国家支持和国家发起的恐怖主义行为中,罪犯很容易获得保护伞。这也说明国际引渡法对这种犯罪行为反映比较迟钝,而且在制定引渡法时从未想到引渡会适用于现代跨国恐怖主义犯罪。因此,需要各国加强本国立法,对本国境内发现的、尚未形成的或已经初具规模的、具有一定组织影响的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及恐怖主义组织及时打击,防止它们的成长壮大。法国在惩治恐怖主义的国家立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联合国第1373号决议为世界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及在此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1年11月结束的联合国第56届大会的一般性辩论期间,近80个国家签署或加入了40多项联合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等方面的国际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愿意在联合国主导下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坚决维护人权的坚强决心。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各国间睦邻友好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1999年12月6日,联合国法律顾问汉斯·科雷尔安理会介绍对付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时表示,各国必须认识到,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取得成功就必须进行合作。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具体是指国际社会要求各国在惩治国际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之前、期间和之后互助提供帮助、合作或其它便于诉讼的条件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