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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1]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27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京政发〔20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1 / 7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 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 2 / 7

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3 / 7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明确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报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者转发。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与保密期 4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