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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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按照其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金额占全部纳入分配范围的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对下列债权人可适当提高分配比例:

(1)分配财产系根据其提供线索查控所得;

(2)分配财产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

(3)分配财产系其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所得。

上述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应考虑所涉债权及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

11.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顺序予以分配: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4)其他民事债权;

(5)罚款、罚金;

(6)没收财产。

执行财产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退赔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部分,应当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以及罚金、没收财产予以执行。仍有剩余的,用于参与分配。

12. 参与分配程序中,应当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尚未受偿的债权数额为基数进行分配;分配后有剩余的,以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基数进行分配。各债权人达成分配协议的,按照该协议进行分配。

四、关于适用参与分配的程序问题

13. 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依债权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启动:

(1)对被执行人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人并非本案债权人的,应当通知该债权人参与分配;

(2)主持分配法院对已经设定权利负担的执行财产予以分配的,应通知其已知的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

(3)其他法院对被分配财产已经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且已书面通知主持分配法院的,应通知已取得执行依据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4)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多起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通知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5)其他依法应当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情形。

前款第(1)(2)项两种情形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预留其应分得财产份额。除前款第(1)(2)项两种情形外,债权人经通知后不申请参与分配的,视为其放弃参与分配权利。

14. 参与分配原则上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实际控制财产的人民法院主持。处置权经协商后移送的,由获得财产处置权的人民法院主持。受移送法院应当及时处置财产并启动分配程序,并将相关分配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处置权的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且被不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并处置变现的,由控制主要财产的法院主持分配,也可以报请省法院或者中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主持分配。涉及省外法院的,可通过执行协调方式予以确定。

15. 参与分配程序启动后,对其他已获准参与分配债权人案件中查控或者处置变现的执行款应当停止清偿,并移交给主持分配法院统一进行分配。

(1)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主持分配法院自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或者依职权启动分配程序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申请参与分配案件所在人民法院停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清偿行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相关法院应将同一被执行人的款项移交给主持分配法院。

(2)其他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发函并转交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的,自收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停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清偿行为,并在发函之日起三日内将其控制的同一被执行人的款项移交给主持分配法院。

前款情形中应当移交的款项,相关法院在收到主持分配法院要求其停止清偿通知前或者该法院债权人向其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之日前,已经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等手续,或者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折价价款,不再移交。

其他法院查控的尚未处置变现、正在处置变现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可暂不移交并可依法予以变价,变价款应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16.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1)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2)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

(3)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首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财产保全申请以及相关法院作出的生效查封裁定等证据材料;

(4)本意见中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提起诉讼以及相关法院已经受理其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5)主持分配法院根据本意见要求债权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除主持分配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外,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原则上应向受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将该债权所涉案件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标的金额以及已查控但未执行终结的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连同申请书通过送交、寄送或者传真、邮件、cocall等即时传输方式传送给主持分配法院。

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他法院受理案件的债权人直接向其递送参与分配申请书的,视为该债权人已申请参与分配,同时通过上述方式告知受理其案件的相关法院,要求发送上述有关材料。

17. 主持分配法院在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后五日内,应当对是否准予相关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以下事项:

(1)参与分配申请书是否在截止日前递交或者收到;

(2)申请人是否已经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材料不全的是否已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

(3)申请人的债权是否系金钱债权以及执行依据是否生效,执行依据指定债务人履行行为义务的,是否属于可替代履行行为以及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4)申请人是否系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继受人,继受权利的债权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5)债权清偿情况;

(6)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仅对其主张的权利及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准予其参与分配。

18. 主持分配法院对参与分配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参与分配及其理由,并告知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该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按照其应纳入分配范围的债权金额预留其应分配数额。

(2)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准予其参与分配,并将其债权纳入分配方案,确定其应分配数额,并送达被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被执行人以及已经准予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已进入分配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提出异议的,应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其异议之诉程序加以解决。

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或者不准相关债权人参与分配:

(1)因构成\套路贷\或者虚假诉讼,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2)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

(3)债权人对其执行依据中其他债务人放弃权利,放弃范围内的债权数额足以清偿其债权的;

(4)债权人申请执行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权的;

(5)不符合本意见第3条规定情形的;

(6)其他不准参与分配的情形。

债权人对其执行依据中其他债务人放弃权利,放弃部分的权利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权的,可准予其参与分配,但其放弃部分的权利应在其获得分配数额中予以扣减。

20. 其他法院就主持分配法院执行所得价款要求协助冻结的,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的进行,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请求协助执行法院受理的案件债权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准予其参与分配,并予以书面告知;

(2)请求协助执行法院受理的案件债权人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且不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分配后无剩余财产的,不予协助,并书面告知理由。

无论是否准予请求协助执行法院受理案件的债权人参与分配,该法院已经查控的尚未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