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4]13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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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价商[2004]13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标准见附件1。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收取临时接电费用的标准见附件2。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行。 附:

1、供(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2、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浙江省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1

附件1:

(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0.38/0.22 10 35 110 附件2:

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0.38/0.22 10 35 110

用户应缴纳临时接电费用(元/千伏安) 270 220 170 90 其中 供电临时接电费用( (元/千伏安) 100 120 170 90 配电临时接电费用( (元/千伏安) 170 100 -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临时接电费用( (元/千伏安) 220 160 90 - 用户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 270 220 170 90 其中 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元/千伏安) 100 120 170 90 配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元/千伏安) 170 100 -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元/千伏安) 220 160 90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