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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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人的,应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条 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

(一)成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八)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工商和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及开户行、经济类型、联系电话等。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四)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和资信情况(附有关证明);

(六)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人员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 (七)其他资料。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评标办法; (三)合同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应参照本规则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一般不超过300元。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也可采用价格单因素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参照本规则附件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细则》制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 (四)投标报价;

(五)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人员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工商和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及开户行、经济类型、联系电话等。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七)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和资信情况(附有关证明);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一)、(二)、(四)、(七)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一)、(二)、(四)项还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

第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密封后盖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需更正和补充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文件同样的签署和密封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应从省工程造价咨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五条 评标程序:

(一)熟悉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三)资信、业绩评审; (四)咨询服务方案评审; (五)商务评审; (六)询标及澄清;

(七)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八)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咨询任务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九)投标人的报价超出苏价服(2004)483号文规定的浮动幅度。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保留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评标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