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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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或荒漠区,但在一些图件中均未体现,应完善植被图或土地利用图。 (5)祁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图与文字表述不一致(从图2.2-3来看,实验区在核心区与缓冲区之间,与一般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反常;且从该图来看,缓冲区面积大于实验区,这与P.3-7文字说明中缓冲区小于实验区面积相矛盾)。 (6)附件中的野生动植物拉丁学名应用斜体,并使学名的正确。 4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指标 (根据规划及其环境影响的特点,审核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识别是否全面;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全面、合理,各项具体评价指标间是否协调一致(特别是影响报告书最终结论的关键要素与评价指标);能否实现规划确定的环保相关目标;各项量化的评价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审查认为: 1、报告设置了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专章。 2、重点评价对象和评价因子中生态方面与其报告实际评价的内容并不相应。如湿地评价指标、景观生态评价因子(P.4-13),以及规划环境目标指标在后面的评价中未予以充分体现,特别是承载力指标(P.4-14),不能人为确定“可承载”。而应通过分析才能得出。 3、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评价指标的目标值难以一次达到,应该是分期、分阶段达到最优最高目标,本报告未就目标值进行分期实施,似乎一期开发就能达到。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审核报告书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了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间接影响、累积影响等);报告书采用的环境影响分析方法和预测模式、各项参数选取是否得当,预测结果、评价采用评判标准(或要求)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信(请分专题进行评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解决途径。) 审查认为: 报告基本客观评价了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评价分析方法、预测模式、参数选取基本适当,预测结果、采用的评判标准基本正确,结论基本是可信的。但应补充说明或修正以下问题: 1、关于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报告应该从宏观上进行对区域生态的整体性影响评价。矿区生态敏感且脆弱,应进行生态敏感性、脆弱性和稳定性现状评价与影响评价,但报告在这方面的评价明显不足 2、报告对冻土环境的影响评价内容较多,引用资料丰富(科学研究方面的成果及分析、论述较多。如果进行系统整理后,作为支持性附件更好),但针对矿区具体针对性的内容却显的不够,显得内容繁杂、针对性较差。 3、既然建于乌兰循环经济试验区的选煤厂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报告在规划概况及规划分析专章介绍清楚后,就不必再在其后的针对选煤厂进行影响分析等。 4、作为“露天矿”转“井工矿”,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将两种不同开采方式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列表进行对比分析、说明。 5、环境风险评价中的生态风险评价应结合累积影响,重点评价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是否会造成不可逆影响。 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应在调查清楚矿区“泉群”的基础上,将对泉群的影响作为评价的重点内容。 7、社会经济影响,报告设置了“社会经济影响”专节,但对于“规划环境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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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从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影响分析或评价的深度还不够。 8、报告缺乏累积环境影响的专题内容,应予补充。另外,矿区开发至其80多年后的闭矿期,局地气候变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应补充(或提出研究建议)。 9、尽管“哆嗦贡马矿”和“弧山矿区”目前处于勘查阶段,但报告仍应结合有关研究或类比,分析、评价对祁连山省级保护区的影响(不能仅仅说二者之间有矛盾或冲突就了结),并提出保护区调整、优化或其他措施。 6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审核报告书所提出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是否与规划同步;是否能够解决规划所在区域已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否能够预防或减轻因规划实施带来的环境影响;能否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能否保证规划实施后单位GDP能耗、物耗指标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节能减排要求等。对可行、有效的对策及措施予以肯定。对论证不清楚、表述不准确或者不合理、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措施提出修改、补充论证等意见;对明显不正确的对策和措施提出具体调整建议。) 审查认为报告应对以下问题进一步分析、论证: 1、对纳入乌兰循环经济试验区的选煤厂及其矸石综合利用不必进行分析论证,应在乌兰循环经济试验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内容。 2、湿地是本矿区生态保护的重点,报告应在湿地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从减少占用湿地,尽可能避免占用湿地,以及补偿湿地等方面提出对策与措施(包括在修建道路方面如何保障湿地的水力联系畅通等)。 3、矿区生态恢复所需草皮的培养或移植“源”应予以调查、说明。 4、报告设置了清洁生产专题,提出了清洁生产建议指标和实施要求,但没有进行清洁生产可达性分析。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对照《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HJ446-2008,以一级标准严格要求,并进行可达性分析,不能满足一级的应说明原因,可以按二级、三级来要求。 5、报告应补充节能减排方面的建议或要求(可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专章结合)。 6、对于环境影响应急预案,报告应建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 7规划所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求 (审核报告书所提出的环评要求是否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是否依据本规划环评的主要评价结论提出了合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包括选址或选线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节能减排要求等)、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提出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简化建议是否充分考虑了区域发展带来的项目所在区域资源环境状况改变等因素。审核意见应对报告书提出的环评要求的合理性给出明确意见,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给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审查认为: 1、报告所提出的环评要求基本体现了煤炭行业的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内容比较全面,提出了下步建设项目工作重点及环评简化的建议。 2、报告未依据本规划环评的主要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由于规划的内容实际上就是下步的建设项目,因此报告未再提出具体的建设项目。 3、报告在规划项目或工程总平面布置方面尚缺乏图件及环境合理性方面分析的充分技术支持,包括重要建设工程的布局图,其依托工程的分布及可行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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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跟踪评价计划 (审核报告书提出的跟踪评价计划的内容是否具体、可操作;是否针对规划实施中的不确定因素提出了具体的监控和管理措施;是否针对规划实施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变化提出了具体的监控要求;是否可以验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实施效果;跟踪监控和管理取得数据、资料是否可以为规划的修编提供参考;是否明确了跟踪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实施单位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审查认为报告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较为具体,也提出了具体的监控与管理措施,但未明确跟踪测的资金来源。 1、报告提出矿区应建立环境监测站(P.14-1)。本审查认为,不提倡矿区自建环境监测站,提倡企业与地方环保部门共建环境监测站。企业自建监测站往往并不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不如要求企业向地方监测站投资,提高地方监测站水平,特别是天峻县或乌兰县环境监测站的水平。 9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意见 (审核报告书是否从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可达性、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重点产业的准入条件、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综合论证了规划目标、规模、布局、结构等的环境合理性,得出的论证结论是否可信。审核意见应对报告书中不全面和不正确的内容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对报告书已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合理的应予以肯定,不合理或不全面的应提出修改、补充论证等审核意见。) 审查认为报告从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可达性、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特别是设专章从环境承载力方面论证了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得出结论基本可信,但没有涉及行业准入。 报告应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报告采用生态足迹法进行生态承载力分析,认为矿区生态承载力很大。对此,本审查持保留意见,认为评价结论与实际并不相符。因为矿区所在区域生态环境敏感且脆弱,从保护湿地、保护冻土环境、保护水环境及野生动植物来考虑,均不适宜进行大规模地开发。对此,报告可以应用两种以上生态承载力计算相互补充说明一下哪种方法算出来的更符合实际,其实,从环境和实际上就可以定性分析出该地区生态承载力较差,应切实实施“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2、报告对“聚乎更一号矿井”继续保留“露天开采”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应予以说明。 3、作为矿区敏感保护目标的祁连山保护区,本矿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至少应从总体上提出保护对策与措施,包括矿区开发方案的优化、如何减免对保护区的不利影响、保护区能不能调整或矿区开发能否调整等。 4、报告中关于矿井水处理后排入露天矿采坑,与其提出的”填埋矸石、恢复冻土植被环境”的互相矛盾。 审核人签名: 贾生元 日 期:2010-10-30 - 11 -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意见表

(2009年版)

规划名称: 青海省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单位: 审核人员: 王根绪 职务/职称: 教授、研究室主任 所在单位: 中国科学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

审核日期: 二○一○ 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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