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费管理办法2012年63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独立费管理办法2012年63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2780471360cba1aa811daab

云南省省级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

置补偿独立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费用的使用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以下简称《规范》)和《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独立费用(以下简称“独立费用”)是指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审定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构成中,作为独立费用计列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审定的独立费用中,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独立费用的构成

第四条 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等。

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

配合工作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费(含实施管理费和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包括:科研试验费和综合设计(设计代表)费。

其他税费包括:耕地占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其他有关税费。

第三章 独立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该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项目法人单位征地移民管理人员经费、测设永久界桩,组织参加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履行移民安置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相关程序,办理征地相关手续,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该费用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所发生的费用。

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由省、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分别按10%、15%、75%的比例使用管理。

(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费(包括实施管理费和技术培训费)。该费用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使用管理。

1.实施管理费是指各级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为保证建设征

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该费用由省、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分别按10%、20%、70%的比例管理使用。

2.技术培训费是指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费用。其中: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培训费用占70%,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该费用中的15%需用于青年移民初、高中毕业后的就业技能培训;移民干部培训费用占30%,其中的15%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用于州(市)、县(市、区)、乡(镇)移民干部培训,15%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用于省、州(市)移民干部培训。

(四)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该费用是指依法开展移民监督评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该费用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会同项目法人采用招标方式,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和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恢复发展状况评估等工作。

(五)咨询服务费。该费用为项目法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征地安置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聘请专家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有关技术、经济、法律问题及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变更进行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后评估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各方使用比例。

(六)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该费用为项目法人、移民

管理机构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及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变更进行审查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其中:40%由项目法人管理,用于规划设计阶段的相关评审工作;40%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20%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移民机构在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评审工作。

第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的使用。 (一)科研试验费。该费用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审核备案后,由科研项目的组织者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为解决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

(二)综合设计(设计代表)费。该费用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委托相关机构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统筹协调移民安置规划的后续设计,负责农村居民点、迁建集镇、迁建城市、专业项目等移民安置项目的技术接口,设计文件汇总和派驻综合设计代表、进行综合设计交底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税费的使用。

其他税费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和其他有关税费。

(一)耕地占用税由项目法人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缴纳。 (二)耕地开垦费由项目法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项目法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