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辛教授的访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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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我回到您一开始提到的问题来,从这些情况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我从一开始就是将我刑法学者的工作理解为与过去的决裂、理解为一个新的开始。

(译者注:无论是Roxin的老师Henkel,还是Jakobs的老师Welzel,在纳粹时期都有过污点。Roxin一直激烈地批判纳粹,而Jakobs在这个问题上比较淡然。)

问:您在1957年博士毕业之后,是否想过从事刑事法官的职业?或者:您是否被法庭中的工作所诱惑过?(意大利的同行特别喜欢将大学工作与法官职务结合起来)

答:我一直觉得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很有吸引力。但是奇怪的是,我从来没有觉得要去尝试从事这类职业,尽管我可以获得一个兼职法官职位,尽管我可以像一些同行那样去当刑事辩护人。我觉得,原因可能是,我对于研究与教学——这两者是同等的——的兴趣是压倒性的,没有留任何空间给其他的法律职业。毕竟我可以通过实现对实践的间接联系,因为我的妻子是刑事辩护人,我们之间能够相互咨询。

(译者注:对比一下,Roxin从没想过去从事实践工作,而Jakobs本来是想去当民庭法官的,结果一不小心就走上了刑法研究的道路)

问:博士毕业之后,您于1962年完成了教授资格论文。您当时才31岁,这在当时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年纪;今天那些教授资格论文写作者的平均年龄是40岁。汉堡大学给了您在刑法、刑诉法、法哲学专业上的授课资格,在法哲学这里我想加一句:您在1962年写的《对目的行为论的批判》一文中,通过法律理论基本假设强力批判了目的主义。批判的重要出发点是以下核心信念:刑法不允许与本体的既有事实进行连接。对于这一核心信念,即使是“战后几年自然法复兴”结束后的“波恩共和国”之中,以及直至今日仍从那里继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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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义要素的人那里,也不再有人真正提出质疑。您在之后建立了自己的机能的、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不是以本体的既有事实为导向,而是以特定的刑法的——也就是刑事政策的标准作为导向。对于刑法教义学,您通过这种方式已经解决了本体论论证的问题。那么法哲学家Roxin又是如何?您认为法的本体论论证的问题已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么,或者它还是一个无可避免的“骚扰”着您的问题?

答:我的法律圣经一直都是《基本法》,它在我学习法学之间就进入了我的生命。人的尊严、人格的自由展开、平等原则、言论自由和其他法治国的基础,对于我来说永远都是公理,我虽然知道它们的哲学背景,但是我一直认为,它不再需要我再在法哲学上进行耕耘。

此外,我也研究过现代刑法的哲学与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启蒙法哲学家如贝卡利亚与霍梅尔,康德与黑格尔,新康德主义与新黑格尔主义,以及Welzel的客观逻辑结构。我在哥廷根的时候,也主持过关于刑法启蒙与黑格尔法哲学的研讨课。

这所有的一切没有出现在法哲学的出版物中,但是在我的刑法学作品中得以凝结。我将犯罪理解为法益侵害——这在我的新版教科书中重点强调——建立在启蒙的社会损害理论。我坚定支持罪责原则,是理想主义的思想财富。我引发了巨大共鸣的客观归责理论,如同我概念展开的方法——从抽象到具体,最终也是受到了黑格尔的启发。当然,我从来没有加入哪个特定学派,而是总是尝试走自己的路(译者注:自学成才,无门无派,独孤求败)。

(译者注:在这里,我们看到了Roxin与Jakobs之间的重大差别。Roxin将宪法视为圣经,认为没有必要再去耕耘宪法背后的哲学原理,宪法才是刑法研究的最重要来源,因此他不专门研究法哲学,但同时也将受到的哲学启发凝聚到刑法理论当中;而Jakobs的真爱是法哲学,非常重视哲学上的探究,追求刑法在哲学上的体系性,因此他认为Roxin属于“论题学派”,是以通过特设论据来解决具体问题为导向的,换言之,在哲学性、体系性上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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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能否再问一个关于法哲学基础的问题?当人们问您哪位法哲学家对您的思想特别重要时,您会提到谁?

答:除了前面提过的那些,就是我在慕尼黑的同事ArthurKaufmann,我自与他商谈他的教授资格论文时起就与他建立了联系。

问:让我们再回到您的人生履历上来。关于刑法改革方面,1954年至1959年大刑法委员会公布了所谓“1962年草案”,这是新刑法典的草案。这是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刑法领头人物的参与下所产生的。1964年,您得到了哥廷根大学的教席,刑法教师会议在您的家乡汉堡举行。我们今天看到,在这次会议中出现了联邦共和国刑法历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Winfried

Hassemer写道:“我从未经历过那种两个阵营(与世代)之间的鲜明区分。”您是否也这么觉得,您能否说说对那次会议的印象,到底发生了什么?

答:在这次会议上,我们讨论了您所提到的“1962年草案”。许多老一辈同行参与了这个草案的起草工作,而几位年轻的教授在会议上就这一草案与他们发生了争辩。我的任务是,谈一谈该草案中关于错误的规定。我进行了很生动地批评,而Welzel在我演讲之后,从口袋里掏出了一份他所撰写的反击批评的打字稿,完全没了解我的论述。这之后,在一场可能违背议程的协同报告中发生了生动的争论,结束时流传着这样的决议:显著比例的刑法教师因我的论述而团结在了一起(译者注:初出茅庐的Roxin一战成名,逆袭曾经的偶像Welzel,够励志吧)。

后来,我们当时的主席Engisch阻止了决议的作出,他的理由是,刑法教师大会对报告举行投票还没有形成习惯。这是一个明智的行为。因为公开争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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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对立,而这一对立并非不可调和的。Gallas,一位当时极有影响力的同行,也是“1962年草案”的起草者,在当天晚上邀请我去红酒馆,和兴奋地谈了一晚上;Welzel在之后的岁月里也与我有着很好的关系。(译者注:所以说当领导的还是要情商高,如果当时把矛盾公开化,可能会造成双方进一步死磕,不利于化解矛盾、达成共识)

问:就在那一年,一个年轻刑法人的队伍被组建起来了,其中包括关键人物Claus Roxin,这个队伍公布了从那时起直至今日的“选择草案”,对德国的刑事立法与学术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1969年的《第一次刑法改革法》与《第二次刑法改革法》重新调整了源自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总则部分,明显体现了年轻学者们的“选择草案”的影响。这一共同结果是怎么达成的,在巴特洪堡会议上有没有一个指导精神?

答:对“选择草案”所做的工作,是前面提过的1963年萨尔布吕肯刑法教师会议的谈话与1964年汉堡会议关于“1962年草案”的争论的结果。根据我的记忆,正式建立工作组,是根据PeterNoll的动议;第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选择性草案”,14位编写者自始至终都在。一开始的几年,我们的会议还不在巴特洪堡,而是不断换着地方。

问:您在《整体刑法学杂志》第81期(1969年)所发表的文章《弗朗茨?李斯特与“选择草案”的刑事政策理念》,在这里新的方向显而易见。为什么您要提到李斯特,换句话问:为什么您要将改革的思考与历史的角度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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