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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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

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

护司法的尊严!最后,如果舆论利大,那么请问辩论赛的结果是否评委需先听观众评判后,再离席打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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