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按一审判决书(第2号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按一审判决书(第2号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2a85251c1c708a1294a4451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依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5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证据质证,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原告广药集团于2012年7月6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民三他字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的请示>的批复》,指定由本院管辖本案。

广药集团原法定代表人为杨荣明董事长,后变更为李楚源董事长,广药集团在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委托了广东明

- 1 -

境律师事务所唐耀君律师、刘洪波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2013年4月12日,广药集团向本院提交了《变更授权委托书》,将原委托代理人唐耀君律师、刘洪波律师变更为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史玉生律师、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胡福传律师参加诉讼。2013年5月14日,广药集团向本院提交了《变更授权委托书》,将原委托代理人胡福传律师变更为委托广药集团副总经理倪依东参加诉讼。2013年8月15日,广药集团再次向本院提交《变更授权委托书》,将原委托代理人之一史玉生律师变更为委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参加诉讼。2013年9月24日,广药集团又向本院提交《变更授权委托书》,将委托刘军律师参加诉讼重新变更为委托史玉生律师参加诉讼。

2013年5月15日,原告广药集团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倪依东,被告加多宝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平、杨晓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广药集团起诉时,将加多宝公司及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作为共同被告。本院按照鸿道集团的公司注册地址即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3号新纪元广场中远大厦38层3806-3810号,通过特快专递、委托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委托香港高等法院三种方式向鸿道集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成功送达。2013年4月10日,本院收到寄自上述地址、并盖有?鸿道(集团)有限公司 HUNG TO(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印章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原告广药集团起诉称:广药集团是第626155、3980709、9095940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等商品),?王老吉?商标于1992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州市注明商标,

- 2 -

2009年被评为?中国著名商标。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曾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书》,约定由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许可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到2010年5月2日止,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发出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的律师函,2011年5月2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明知将要败诉的情况下恶意将原两边均为?王老吉?装潢的产品包装改为一边是?王老吉?,一边是?加多宝?装潢的产品包装,实施去?王老吉?化的不道德商业手段,将?王老吉?、?加多宝?装潢标识混为一体。2012年5月9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二)被申请人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又将红罐两边字样都改为?加多宝?,并未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其他装潢基本未变。?王老吉?红色罐装装潢属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这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中亦作了认定:?‘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其有表彰商品的质量功能,商标的著名与商品的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判决还认为:?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在失去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现生产和销售的?加多宝?装潢的红罐饮料,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与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王老吉?相似,其装潢近似程度达到了足以引起与?王老吉?商品混淆。鸿道

- 3 -

集团、加多宝公司在全国大小报刊、杂志刊物、网络和电视台大肆宣传作虚假广告,?红罐王老吉更名加多宝?、?罐装凉茶更名加多宝凉茶?,并在网络以有奖手段转发,大造社会舆论,?王老吉?更名为?加多宝?。事实上?王老吉?并没有更名。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发布虚假广告?,性质恶劣,情节极为严重,在全国造成不良影响。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侵权商品在全国、重点在广州市各大商店、士多店销售,侵犯了广药集团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1、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品牌的虚假宣传,在全国地市级以上报刊、电视台及网络刊登向广药集团道歉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2、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凉茶饮料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罐装、瓶装?加多宝?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和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3、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赔偿自2012年5月10日始其在广州地区侵犯广药集团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暂定为500万元(以评估机构核定数额为准);4、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为维护知识产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承担。2012年12月4日,广药集团请求撤销上述诉讼请求第1项,保留其他第2至第5项诉讼请求。2013年4月15日,广药集团向本院提交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增加、变更为:1、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立即在罐装、瓶装上停止使用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罐装、瓶装凉茶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带有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