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按一审判决书(第2号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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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44是广药集团相关企业发布的?王老吉还有盒装?的彩页宣传,证明广药集团及其相关企业对于王老吉商标是因鸿道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生产经营而知名的事实十分清楚,而且希望通过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提高自身生产的绿盒凉茶的知名度。

第三部分证据是证明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侵权事实及其获利情况的证据及加多宝公司并未侵害广药集团任何权利的证据。

证据13、 14分别是加多宝公司红罐凉茶产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说明、广药集团相关企业生产的绿色纸包装凉茶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信息,证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产品与广药集团相关企业生产的绿盒凉茶产品不同,口味、品质有差异,消费者通过红罐和绿盒包装装潢及凉茶的口感品质已经能够区分二者的商品来源,如允许大健康公司使用涉案装潢却灌入绿盒凉茶,必然造成消费者混淆。

证据15是广州市工商局出具的广药集团近年年度企业档案资料,证明:1.广药集团从不曾生产过涉案知名商品,本身亦不具备生产能力,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竞争者;2.与证据36结合,印证其委托曾仿冒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山寨企业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轩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报道属实。

证据26—31分别是广药集团等企业网站2012年8月21日登载的关于侵权产品红罐凉茶和王老吉绿盒凉茶产品的网页、大健康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上市庆典邀请函及相关新闻报道、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434、 12082号《公证书》、双方各自生产的红罐凉茶在各地商场被一起摆放销售的照片(照片刻录光盘)、法制晚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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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报、第一财经日报、北京晨报、新京报、新快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广州日报等有关涉案知名商品及被控侵权产品的新闻报道,证明:1.大健康公司自2012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仿冒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2.大健康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擅自使用了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消费者已经产生混淆和误认;3.王老吉商标使用在多种商品上,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已经构成知名商品,可见,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因王老吉商标而知名是不成立的。

证据32是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公布的2012年加多宝与王老吉产品销量占有率走势图,证明: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的侵权产品因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市场认知混乱,挤占了加多宝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给加多宝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证据43是大健康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证明:大健康公司生产的侵权红罐凉茶产品所采用的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侵犯了加多宝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

证据33是大健康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证明:大健康公司生产经营的侵权凉茶产品仿冒了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红罐凉茶商品的特有装潢。

证据34是广州药业2012年报(2013.3.1发布)中的46页、 182页、183页,证明:2012年大健康公司净利润为3096万元;从大健康公司向广药集团支付许可费1903. 6万元可推算出大健康公司销售净额为17亿元,按照广药集团主张的7. 3%的行业利润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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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应为1. 24亿元。

证据36是富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富工商处字(2012) 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广药集团委托曾经仿冒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企业(实达轩公司)生产王老吉凉茶的新闻报道,证明:1.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被仿冒、打假的记录;2.广药集团委托曾经仿冒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企业(实达轩公司)生产王老吉凉茶,一方面说明广药集团没有任何凉茶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说明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凉茶产品与涉案知名商品红罐凉茶在配方上和质量上根本不同。

证据49是广州老字号发展状况调研报告,王老吉作为老字号只存在于药品类别。

原告广药集团对被告加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对证据1即关于梁世和个人声明的公证材料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公证书》所记载的个人声明的真实性有异议:1.作为个人声明,属证人证言,应出庭质证;2.其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东莞鸿道公司不管为他人代工生产产品还是自己生产产品,该包装盒装潢与本案装潢无相似之处;3.梁世和声明证实,至少在1992年6月26日,东莞鸿道公司已经委托广东南方饮料厂生产红色清凉茶,但依据佛山中院第19号判决书,东莞鸿道公司于 1995年9月19日才成立,梁世和做了伪证,不能被采信;4.《公证书》附的?清凉茶?包装纸模糊不清,反而保质期却清晰可辨,有意识以此证据配合梁世和伪证.

对证据2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1995年3 月28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王老吉?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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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仅限于生产红色纸包装凉茶饮料,约定?产品包装及商标使用样板经甲方许可才可生产?。

对证据3即《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 1995年9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认可鸿道集团能在罐装清凉茶饮料有偿使用王老吉商标,但非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因为当时市面上还有绿盒、绿罐凉茶存在。

对证据4即1997年2月13日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约定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11年 12月31日止。

证据2、 3、 4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包装和装潢,合同约定限定鸿道集团只能使用红色,许可商品即指红罐凉茶,包括其装潢。从上述合同的变更过程中可以看出,不管之前如何约定红色包装装潢的归属,但在2000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已经明确了红色罐装凉茶装潢的归属。

对证据5即东莞加多宝公司的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只能证实东莞加多宝公司是1998年8月26日成立,2000年5 月11日改名为现被告名称,唯一股东为香港注册的鸿道集团,而鸿道集团的股东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JDB集团,并非他们口口声声所称的民营企业、民族企业。

对证据6即外观设计专利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外观设计专利在2007年已过有效期。该装潢既有王老吉凉茶特有名称又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是为王老吉凉茶专用,服务于王老吉,归属于王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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