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按一审判决书(第2号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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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7即潘良生的证言,对经司法见证的商业登记真实性确认,但潘先生未出庭质证,其?供词?不得作为合法有效证据。

对证据8即佛山中院第19号判决和广东高院第212号判决的真实性认可。1.虽然是以加多宝公司名义起诉,但实际是依据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2000年5月2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由许可人决定,以被许可人名义诉讼,所有诉讼费由被许可人支付,索赔利益归被许可人?,加多宝公司只是争议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使用权人,绝非所有权的权利人;2.判决书认定?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确认为知名商品.那么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作为王老吉凉茶系列产品中的一种,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具有不可分离性?;3.判决认定?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确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4.判决证实,王老吉凉茶名称的王老吉三个大字已融入装潢,是不可能分离,这就是我们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装潢不可分割的重要证据;5.广东高院判决支持了佛山中院一审判决:?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说明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可以使用,作为权利人不得使用,但许可协议期满后,权利人可以授权给新的合法经营者来继受使用,原有的经营者不得再使用。

对证据9即委托加工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作认定,是东莞鸿道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证据10即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只是证实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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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鸿道集团使用商标和红罐凉茶之后,正常的生产、销售、发布广告情况。

对证据11即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认定证书,确认其真实性,但与本案红罐装演无关联性。

对证据12、 38即王泽邦后人发布联合声明的网页打印版及报纸,该声明仅涉及所谓祖传秘方和王泽邦肖像问题,与本案讼争红罐王老吉凉茶装潢没有关联。

对证据13即加多宝公司红罐凉茶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其说明,对真实性不确认,没有关联性。关于生产许可证的说明,不属于证据。加多宝公司有许可证才能加工生产?王老吉?凉茶,只能证明其行为属合法加工。

对证据14即广药集团绿色纸包装凉茶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我们已举证证明广州羊城滋补品厂、羊城药厂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生产绿盒纸包装王老吉凉茶,其想证明广药集团旗下的企业在 2010年之前没有生产许可证就不可能生产王老吉凉茶的论点是不成立的。

对证据15即广药集团企业档案资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16即加多宝公司的2000年度审计报告,属加多宝公司自己制作,对其真实性不确认,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证据17即加多宝各公司历年建厂费用、广告投入、公益活动支出的资料,对其真实性不确认,属企业内部报表,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在国内捐款发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鸿道集团通过国内设立的企业所作的慈善捐款,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我们都应予肯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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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证据提交就令人质疑,是在对其违法侵权行为进行辩解的一个筹码。

对证据18即荣誉证书,19份证书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真实性不予确认。其关联性如与王老吉凉茶有关,是赋予王老吉这一知名商品的荣誉,如与王老吉凉茶无关,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19即销量第一的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实是红罐王老吉凉茶销量第一,而非加多宝凉茶。

对证据20即六个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确认,加多宝公司作为一个加工企业,2012年5月前既无自己品牌商品何来商品装潢权,红罐王老吉饮料商品装潢根本就不归属于他,其无权主张装潢权。另外,加多宝公司是在东莞鸿道公司1998年8月注销后才成立的,两者之间并没有传承关系,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另外几家公司中,没有一家属国内民营企业或合资企业。

对证据21、 22即温州日报广告证明、温州有线电视台出具的证明,这部分证据恰恰可以证明其是在生产红罐王老吉,并在利用王老吉这一商标悠久的历史来进行宣传。广告带来的效益,作为经营者获得实际利益。

对证据23、 41即凉茶广告播出内容审带单,为央视广告内容合同,前11页是加多宝公司合法期间作的广告无异议,第12页是2012 年11月用于2013年春节的是侵权广告,广告用语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宣传。第13、 14页是2013年2月之后?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仍是属虚假广告。第15—21页和证据41同是超出2010年5月之后,鸿道集团许可合同已到期,之后属违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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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的广告属侵权。

证据24、36,各地工商打假。被许可人作为合法经营者时,为维护王老吉商标品牌投诉侵权者是维护王老吉商标权益,维护红罐王老吉饮料知名商品商誉是其义务。对天水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澄城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对太原市工商局处罚决定书,我们认为是在2011年4月广药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加多宝公司还以经营者身份举报,本身就是一个侵权者。

对证据25即广药集团的函,该函的第一层意思是提醒警告鸿道集团应当守法,要正确使用授权商标并不能侵犯王老吉商标。第二层意思是告知鸿道集团维护宣传品牌商标形象是其职责和义务,不能作为加多宝公司投入的依据。从该函中,可以明显看出,广药集团是商标权利人,其有权对鸿道集团及加多宝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证据26至证据31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广药集团在2012年6月仲裁胜诉之后授权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包括红罐在内的王老吉凉茶,大健康公司成为了新的合法经营者,其不允许原来的经营者使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证明大健康公司属于正常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反而证实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并引起误认、误购。

对证据32即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2012年加多宝与王老吉产品销量占有率走势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不具有关联性,属加多宝公司与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共同造假证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自称是?国家统计局所属专门发布全国重大行业企业信息的权威机构,中心依托国家统计局权威数据背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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