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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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宝鸡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我市新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前不久发布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对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纳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建设、公益设施项目。 其中,旧城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 1、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专户储存,先交后返。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两项费用, 12层(含 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 13层 -18层(含 18层)建筑按 30%比例收取, 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减半收取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对基础设施差、改造难度大的旧城改造项目、重大公共设施以及公益项目,由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劳保统筹费免收返还部分)。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亏损的项目,由市政府以其他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 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

设用地、“三产”用地及公益设施用地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建设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单位。 2、安置村民的安置用房、“三产”用房及公益设施用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商品房开发部分上述两项费用, 12层(含 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 -18层(含 18层)建筑按 30%比例收取, 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按 10%收取。

为了集约、节约用地,提高民用建筑的质量,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我市提倡和鼓励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高层住宅,对12层以下按正常收费, 13层以上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给予政策优惠: 1、新建高层住宅 13层以上至 18层(含 13层)建筑部分按 60%收取城市配套费。 2、新建高层住宅 18层以上至24层(含 18层)建筑部分按 30%收取城市配套费。 3、新建高层住宅 24层以上建筑部分按 10%收取城市配套费。

另外,《通知》中关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项优惠政策,均不包括城市配套费中所包含的燃气、集中供热和消防费用。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项目审批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通知》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以前有关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规定自行废止。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简化审批程序,确保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建设有序快速推进。旧城改造项目由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向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高层住宅建筑按现行审批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