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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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批准后终止案件;涉嫌犯罪的,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争议焦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所适用的依据等。

对于实名举报、投诉的案件采取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因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节 听 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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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通知当事人。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行政处罚案件有第三人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告知举行听证的相关事项。

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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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只对该部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听证人员由一名主持人和若干名听证员组成,也可以由主持人一人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参加人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和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该机构负责人的,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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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执法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提出意见;

(四)核对听证笔录,依法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执法人员、第三人、举证、质证和证人作证应当客观、真实,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听证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予以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会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组织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询问核实执法人员、听证当事人、第三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的目的、会场纪律、注意事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执法依据进行陈述,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执法程序进行陈述和辩解,提交有关证据;

(四)第三人陈述事实、进行辩解,并就其主张提出理由,提交证据;

(五)执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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