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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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案卷材料可分为正卷、副卷。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请示报告与批示、集体讨论材料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其他材料则按执法时间顺序排列,具体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正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立案申请书,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证物袋,先行登记保存文书,行政强制告知书,物品清单,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通知书,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送达回执,物品处理材料,执行材料,结案报告,其他需要立卷的文书材料,卷底。

(二)副卷。卷内目录,举报、投诉、申诉等案源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审批材料,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备考表,卷底。

第五十四条 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将案卷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第五十五条 档案保管时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的案件,保存期限为30年; (二)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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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未单独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立专职法制员,行使法制机构职责。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有关期间的规定,7日内以下是指工作日,其他均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视为在行政处罚办理时限内。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附件: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和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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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归档 执行程序 行政复议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撤销案件或移送司拟作出行政撤销案件或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发现违法行为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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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不予处罚 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予复核 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等 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发现违法行为 复议诉讼 当场收缴罚款 执行复议决定或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结案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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