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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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

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4]132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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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应对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10〕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具有应急设施(设备),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一般指利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和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等经设计建设而成的避难空间。

第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负责制订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设计划。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参 2 / 3

与竣工验收。

市民防局负责市级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

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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