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城城北核心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6.1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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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济城市规浙江安吉县城城北区块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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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油站不得超过三类油站,并按有关规范布点,用地控制在5000m2以内,今后随着城市发展需要设置加气站,建议加气站和加油站合建。

严格控制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管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给予验收通过。不得在燃气管道上规划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两侧应留出防火保护带。

iii完善危险品运输管理

划定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和线路,避开繁华地段,危险品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必须持有危险品化学营运证。

iv限定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为一、二级,控制三级,禁止四级。 (3)消防供水

规划区消防用水主要依靠城市供水系统,因此城市供水系统应尽快完善供水加压系统、消防车取水口和消防栓等设施,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消火栓设置间距小于120m。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

(4)消防通讯

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和和消防指挥通讯系统,利用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做到迅速、准确、可靠。逐步建立消防地理信息系统。

(5)消防通道

加快道路网建设,增加道路密度,改善消防通道所依赖的大环境,提高车辆通行能力,保证消防车辆的通行。修建停车场,解决夜间汽车停放堵塞通道的问题。

(6)避难场所规划

结合其它防灾规划建立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利用空地、公园等开阔场地作为火灾避难的,火灾避难地的服务半径不小于2 km,并且应保障火灾避难地的疏散联系通道的畅通。

2、人防规划

根据人防条例,规划以就近分散掩蔽代替集中掩蔽为原则,综合利用城市地下设施,将城市各类地下空间纳入人防工程体系,研究平战功能转换的措施与方法。在综合小区的建设中,重要的建筑物及居住建筑下均应按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防空掩蔽人数设置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在新建的居住区结合公建和绿地设置人防工程设施。

根据城市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标准,在成片居住区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许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左右进行安排。居住区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应尽量配套齐全

3、防洪排涝规划

西港和西苕溪的防洪设计标准均应达到50年一遇。四周防洪堤堤顶标高均应根据水利设计部门所提供防洪堤坝顶标高为设计依据。

考虑到规划基地四周环水的特征,规划在基地内地势低、适中位置布置排涝明渠,基本沿天荒坪北路,作为基地内部排涝的重要解决手段。

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规划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地质环境,尽最大可能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保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对规划区地质灾害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 2.新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危险性评估,避让不良地质,消防地质灾害隐患。 3.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用地内的已建工程应及时治理,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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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规划控制

1. 规划控制目的

在确定城北工业区开发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内的功能分区,全区划分为若干地块,地块

控制规划的内容则是对区域内每个地块的开发指标进行规定,将规划在土地使用、交通组织、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方面的规划原则与措施具体化为各个地块的开发控制的法定要求,作为地块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的引导和指导。

2. 地块控制指标

按国家标准,地块控制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两大类。

控制性指标是在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管理时必须遵照执行的指标,具体可分为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基地布置和建筑形体四个方面的控制内容;引导性指标则是参考执行的指标。

2.1 规定性指标 2.1.1 用地性质规定

用地性质是对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和属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分类标准划分到小类,项目不确定或特殊情况可划分到中类,共分9个大类、20个中类。

用地性质确定应符合城市用地总体布局规划,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宜变换,对于功能性质相近或

相互无干扰的类别可以有条件混合使用。同时,允许用地性质具有一定弹性,在小类或中类的范畴里适当变更。

2.1.2 开发强度规定

开发强度规定主要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的规定。 A.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是对地块平面大小的控制。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地块的划分根据规划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跨越支路,以用地性质、组团、现有单位和已征地

单位等用地范围界线来划分地块,并便于用地的管理和划拨土地的方便。公共设施地块一般为0.2~3.5公顷,工业地块一般为0.8~5.0公顷,居住地块一般为1.4~12.0公顷,用地可由一个单位独建,也可由几个单位合建。若一个地块不能一次规划建成,则一次性用地数量不能少于40%,并且余下部分尽量划分整齐。

B. 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万平方米/ 公顷。

容积率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合理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环境、社会效益,涉及地块区位、建筑性质、

建筑密度、高度、间距、环境景观和拆建比等。

规划对容积率作以下通则性规定:

多层住宅1.5,低层住宅0.8,中小学、幼儿园0.5~0.8。

一般商业金融1.0~1.6,中心地区商业金融1.2~2.5,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医疗卫生0.5~2.0。 工业用地1.0~1.5。 C.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底面积占基地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建筑密度指标确定主要考虑环境质量、地块区位、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安全、卫

生间距、气候条件和地形坡度、朝向等,并结合现状。

规划对建筑密度作以下通则性规定:

多层住宅20~30%,低层住宅25~35%,中小学、幼儿园20~30%。 商贸金融30~40%,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医疗卫生25~40%。 一类工业35~40%。 D. 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地块的地面绿地面积总和占基地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规划对绿地率作以下通则性规定:

多层住宅≥35%,低层住宅≥30%,小学、幼儿园≥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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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金融≥25%,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医疗卫生≥25%。 一类工业≥25%。 公园、小游园≥85% 2.1.3 基地布置规定

基地布置规定主要包括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以及基地出入口方位的规定。 ● 建筑间距

城北工业区内新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间距除满足交通、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

布置等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要求:

非住宅建筑:

1)高层以下(不包括高层)两座建筑物主立面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1.25倍。 2)建筑物主立面与相邻建筑物山墙(山墙宽度不大于15米)的间距,多层建筑物之间不小于8

米,低层建筑物之间不小于6米。

3)建筑物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多层与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多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9米,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临街面山墙距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距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

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活动室和大、中、小

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7倍。

5)生产车间、仓库和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其间距按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确定。 住宅建筑:大寒日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6)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执行,且间距不得

小于下表的规定(且不得小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日照标准)。

方 位 建筑间距 0°<α≤15° 1.6 h 15°<α≤30° 1.45 h 30°<α≤45° 1.3 h 45°<α≤60° 1. 45 h α>60° 1.5 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方(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h为同一地面高程的遮挡建筑物高度。 点式住宅可按上述条件折减15%。 7)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8)在原设计住宅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建筑后退红线

建筑后退红线是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地块边界的距离。单位:米(m)。

建筑后退距离确定主要根据地块位置、使用功能和消防、日照、安全、卫生、视线等要求,与建

筑高度和道路红线宽度有关。

1)后退道路红线

A. 基本后退:40米及以上主干道路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40米以下、30米及以上道路后退距离

不小于8~10米;24米及以下道路后退距离不小于5米。

B. 高层建筑后退:按S=H/1.5-W确定(S为后退红线距离,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

且后退距离必须满足不小于W/4。

C. 特殊后退:指人流集散数量较大(如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商场、市场和学校等)和对环境

要求较高(如医院)的建筑必须特殊后退主体建筑或主要出入口,其后退距离依其规模大小按有关规范确定。

2)后退地块边界

建筑长宽比小于2∶1时,距离S=0.8(系数)×H。

建筑长宽比大于2∶1时,建筑正面S=0.5(系数)×H;建筑侧面H<24米时,S≥3~5米;H>24米时,

S≥7米。

● 出入口方位

出入口方位是指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方位和位置,其确定主要考虑

减少对外围交通干道的干扰,并合理组织引导地块内部交通。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设置一到两个车辆出入口。

规定出入口方位至道路交叉口距离必须保证:主干路交叉口≥80米,次干路交叉口≥40~60米;

支路交叉口≥40米。

2.1.4 建筑形体规定

建筑形体规定主要指对建筑高度的规定。

建筑高度是指地块内建筑最大高度限制。单位: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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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确定主要考虑土地使用、城市总体景观效果、空间轮廓、地块区位、建筑性质、建筑间

距、容积率、街道尺度和城市消防、净空通道、高压走廊、景观视觉空间,以及自然和地质条件等。

道路沿线建筑H<2S+W(H为建筑高度,S为后退红线距离,W为道路红线宽度)。 规划对建筑高度作以下通则性规定:

多层住宅一般不超过20米,低层住宅不超过10米,中小学、幼儿园建筑不超过15米。

一般地区商业金融建筑24米以下,中心地区商业金融建筑50米以下;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建筑不

超过24米;文化娱乐建筑不超过24米。

2.2 指导性指标 2.2.1 人口容量

主要是对居住地块而言,其确定主要根据居住水平和建筑量,并结合现状实际。规定多层住宅地

块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不高于30平方米/人,低层住宅地块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不高于70平方米/人。

2.2.2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

建筑形式与风格是在分析当地自然地理、气候、社会历史、社会经济、社会习俗和居民意识的基

础上,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对不同区域的建筑风格形式进行控制与建议,并可在城市设计中加以确定。

建筑色彩通常指建筑的屋面和墙面色彩,主要取决于建筑形式,并考虑不同区域建筑环境氛围的

要求。

建筑体量主要通过建筑外墙最大面宽和连续界面的长度来控制,其竖向尺度一般用“建筑高度”

进行控制。

本区建筑形式与风格总体应体现现代感,反映城北工业区的时代特征;建筑色彩以浅色调为主,

局部点缀深色。

结合建筑性质、所处区域和现状地形,对本区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作以下引导: ●工业建筑要体现其简洁明块的特征,以平顶的1到5层建筑为主,主要采用虚实对比的设计手法体现建筑特征。建筑色调以白色和浅蓝为基调,线角可采用彩度较低的蓝灰或赭石勾勒,厂区内的建筑也可采用色彩较为鲜亮的彩钢板建设,但艳彩面积不宜过大。建筑形体与色彩是城市各种建筑功能的外在表现方式,应通过总体的设计加以适度的引导和规定,使城市整体建筑空间健康有序,并通过特定的建筑空间给市民提供丰富多彩活动场所,表述城市文化内涵。规划对片区内建筑的形体与色彩原则上做如下规定。

●综合服务区建筑群建筑体量较大,建筑起到对广场的围合作用,建议建筑采用较为一致的体量和高度,在天际线上应强调整体统一。建筑造型以水平线条为主,开窗简洁,细部处理精致。建筑色彩上应强调丰富与多样性。适当融入工业建筑特色,作为商业区开发的特色。

●文化建筑和体育建筑在造型上要求形象突出、个性鲜明、不必强求协调关系,空间处理也可灵活多样,体量的大小完全根据需要。在色彩的使用上以突出个性和场所标志性为主要目的。

●新农村居住建筑群以低层的城市住宅为主,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在建筑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建筑形式宜采用坡屋顶,可根据不同的开发意向采用不同的风格。建筑色彩上以淡雅的冷色调为主,结合市场的认同,在组团之中宜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风格及色彩。

3. 规划强制性内容

(一)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建、构筑物控制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二)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组织论证,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三)本次控规中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及工程规划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中规定。

(四)本次控规中用地标准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J137-90中第2.0.5条. (五)本次控规中用地标准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J137-90中第4.0.1.2.1.2条,第2.1.3.3条,第2.2.9条,第2.2.12条,第3.0.8条规定。

(六)本次控规中道路系统、道路交通和道路交通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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