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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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scxc-jt-04--003-A

6.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6.6.1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

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6.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

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6.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

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6.7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

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本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7.2 发布的广告因天气或其他非合同各方原因发生倒塌、损害或不能正常使用

的,乙方必须在事后二十四(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修复,受影响的发布期作相应顺延;超过【30】天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3 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更改或因城市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本合同

项下广告必须拆除或广告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比例返还从广告被拆除或环境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至广告发布期限结束时(即广告未发布天数)的广告费用。

计算公式:乙方应返还的广告费用==广告未发布天数*合同总金额/规定的

广告应发布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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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将不能正

常使用的期限作相应的顺延;如不能顺延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或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广告费用中扣除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广告费用。 计算公式:乙方应返还或被扣除的广告费用=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的天

数×合同总金额/规定的广告应发布天数

7.5 在任何情况下,广告的拆除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

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如期发布广告或者提前停止发布广告,甲方经

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单方终止合同,且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用,并另行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百分之【拾】(【10】%)的违约金。 8.3 如甲方无故延期付款,每逾期一(1)天,需按逾期付款款项的百分之【贰】

(【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 广告发布期限内,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影响甲方广告发布效果

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剩余款项,直至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完成任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如无法顺延的,乙方应按履行义务瑕疵期间折价退还甲方相应的广告费用。

乙方应当退还的广告费用=履行义务瑕疵天数*合同总金额/规定的广告

应发布天数。

如乙方超过【30】天仍不履行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5 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发布后,该广告因乙方原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使甲方

受到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广告费总金额的百分之【贰】(【2】%)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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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改动、歪曲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的,或者不正当

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广告费总金额百分之【贰】(【2】%)的违约金,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负责赔偿。

8.7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

合同项下的广告及因本合同项下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广告费总额百分之【贰】(【2】%)的违约金;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负责赔偿。

8.8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且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广告费总金额的百分之【贰】(【2】%)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则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广告费总金额的百分之【贰】(【2】%)作为违约金。

8.9 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进行

赔偿。

8.10 广告内容经乙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

部责任。

8.11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合理的

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九、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

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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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

9.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

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9.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

方造成的损失;及

9.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9.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

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

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通知及送达

10.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

(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0.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0.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

同第10.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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