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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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和大数据手段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改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七)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标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申请评标专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过省行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和省发改委的复核确认,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聘入专家库。

第十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情况、培训与再教育、惩戒记录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复审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评标专家原则上每届聘期内应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继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行上网对个人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其中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更新需经省发改委核定。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需自变更日起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网上请假制度。评标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个人页面进行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除进行网上请假外,还需向省发改委书面说明原因。

需提前结束请假时间的,评标专家应及时登录个人页面销假。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评标专家复审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履职、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复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