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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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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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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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下统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征收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村庄规划);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坡度小于,M等高线以下;不得占用生态红线,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生态红线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征地范围界线。

第六条 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第七条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按规定落实征地养老保障资金;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落实留用地补偿。

第八条 用地经批准后,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能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经审核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保持相关规划的稳定性;对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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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调整或编制工作、未按时落实征地补偿工作的,撤销相关用地批准文件或由市政府统筹进行指标调整。

第九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当年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镇区,暂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项目外的计划指标分配。

第三章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条 镇(区)政府应在用地经批准后半年内完成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使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具备供地条件。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用地由其负责或协调镇(区)政府落实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包括: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履行告知、听证、调查确认、登记等法定程序,足额落实征地补偿、留用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镇(区)政府按要求完善征收土地的相关资料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归档。

(二)用地报批时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镇(区)政府需按时按要求协助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调整或编制工作。

(三)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办理规划条件,镇(区)政府需协助编制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方案。

(四)完善道路、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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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水通电、与城市管网衔接。

(五)有土壤污染的,须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六)其他影响土地供应需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具规划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划定出让宗地,出让宗地形状规整,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小于亩且不超过亩,工业、商业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小于亩。出让地块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整合周边用地后再行出让,如周边已无合适用地可以整合的,需先做出地块的可行性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地块的技术经济指标后再出让。

(二)宗地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应相互匹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无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需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并按程序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技术经济指标不匹配或无法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三)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应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四)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公建配套要求,结合宗地的规模,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的具体公建配套要求。

(五)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要求实施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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