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建局《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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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建局《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济政发[1999]39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10 【实施日期】1999.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城建局《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济政发[199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建局制订的《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规定,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1 / 2

一、建筑容貌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二)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体建(构)筑物一般每3至5年粉饰一次,粉饰面应当光洁平整、美观大方,主次色调均匀,搭配和谐。

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三)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使用砖瓦材料。在未封闭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临街建筑物二层以上(含二层)搭建遮阳(雨)棚,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四)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五)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原建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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