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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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要求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可计量部分应当按实计量并予支付,不可计量部分可按约定办法或比例支付。未达到规定标准又未按期整改合格,或逾期落实未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扣减相应项目费用,并由监理单位报告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现场临时设施费根据实施完成情况按实计量和支付。 本条规定的应付款项在扣除预付款后按工程进度单独支付。已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的项目未实施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四条 对已签认的费用,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不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包单位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总包单位可代为落实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相应扣除分包单位相关费用。

对于同一时期、同一施工现场的非总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项目),其施工单位进场前应与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由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费,参照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划入该项目原有共管帐户,经过总包单位支付,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

督和管理。

总包单位应根据进度及安全措施验收情况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因总包单位未能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导致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损失的或其他影响的,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文明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或中标承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施工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所涉人员安全而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用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视频监控的电子摄像设备的租用费用等。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费是指依照我市有关文明施工法规规章,为满足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需要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费是指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施工作业所必需的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搭建、维护、拆除费用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