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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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H≤1.2×(W+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七条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必须符合表七的规定,对于表七以外的其它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三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控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第四十条 在建筑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建筑用地面积的5%。

第八章 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四十一条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面积指标控制。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停车场面积的1/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按表八执行。在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未出台前,按表八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原批准内容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规划道路红线内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内;规划道路红线外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外。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18.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玻璃等材料对挑阳台三面或对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19.内环线以内的地区:建设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南内环街以北,北大街以南的地区(见附图一)。

20.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的地区:建设路以东,太行路以西,和平路以西,窳流路以东;北大街以北,北中环线以南;南内环以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北的地区。(附图一)

21.中环线以外的地区

太原市规划区以内,太行路以东,窳流路以西,北中环线以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南的地区(见附图一)。

22.本规定关于建筑间距要求,旧区是指已有建筑地区的改造建设;新区是指新辟地区的建设活动。

位于居住建筑间或组团内的低层建筑,只限于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不得作为居住或生活配套使用。

23.建筑朝向角度是指被遮挡建筑主要日照窗朝向方向与正南方向的角度,并以此角度计算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为确定建筑朝向角度,设计总平面图的正北方向,应与太原市测绘院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每个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一个方向窗(按建筑物檐墙主方向窗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和低层居住建筑后檐墙开窗不计入遮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