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3778fdf50e2524de5187e6b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75号)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已经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9日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轨道、路基、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站、集中供冷站、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含楼梯升降机)、屏蔽门(安全门)、防淹门、人防门、门襟、乘客信息系统及其附

属设施、设备等,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它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配合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及建设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

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预留必要空间。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交通设施和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