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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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省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省级单位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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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文体活动、医药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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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160 100 场地费和讲课费 9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50 合计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少于60天(含6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60天少于90天(含9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省级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县以下。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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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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