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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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江苏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培训举办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级单位应当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各省级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报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省级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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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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