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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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程

1. 前言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是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其成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管理目标的落实和执行。根据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成果管理规定》(苏规法[2006]11号)、《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苏州市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图图式》(SZJCDL〔2005〕3号),制定本技术规程。 2. 一般规定

2.1 坐标高程系统

1) 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苏州市最新高程控制网成果);

2) 平面坐标系统: 苏州独立坐标系。 2.2 成图比例尺及规格

成图比例尺为1:500,可采取任意分幅,但规格不得小于

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廓坐标应取整至10米的倍数,图幅名根据项目名称命名。 2.3 成图精度 1) 绝对精度:

a、按工程测图精度(见《城市测量规范》7.3条),实测竣工建筑物及邻近建筑物的细部坐标,细部点的位置和高程中误差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细部点位置中误细部点高程中误差 差 主要建、构筑物 ≤±5cm ≤±3cm 地物类别 次要建、构筑物 ≤±7cm ≤±4cm b、 其余地物,可按1:500地形图的要求进行测绘。 2) 相对精度:

竣工建筑物的实测坐标反算距离与实量间距较差限差为:±8CM。 2.4 建筑物高度测量精度

建筑物北檐口高测量误差限差为±10cm,建筑物地坪高测量误差限差为±5cm,建筑物层高测量误差限差为±3cm。 2.5 对图形数据的要求

1)点状要素(如:各种独立符号、植被符号等)要以块形式存在,不能打碎,要求使用统一符号库。

2)线状要素,对于需要符号化的,要以线型形式存在。 3)面状要素(如:房屋、水系等)必须闭合。

4)数据中不应存在多余的层、块、线型等垃圾数据,保证数据量最小。

5)注记尽量以一个整体标注,尤其是房屋注记,不要分别标注房屋结构和层数,一条标注中间不要加空格。 2.6 其他规定

1)竣工图施测范围线用黑线表示,用地红线用红线表示,并标注文字说明。竣工图施测范围线应居中表示在图幅内。 2)竣工测量时,使用的用地红线、建筑单体图均以规划放线资料为准。

3)竣工测量范围内涉及到的房屋、面状地物应测全,涉及到新建道路、游园时,应考虑与基本图的自然接边。

4)竣工图图名应为任务单上的名称,当任务单上的名称过于简单时应增加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地点。

3. 建筑物竣工测量 3.1 基本要求

3.1.1 竣工建筑物、道路必须完工后,方可进行竣工测量。 3.1.2 “竣工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明确表示竣工建筑物的各规划要素,数据应全面、准确。

1) “竣工图”应合理标注竣工建筑物的各角点坐标,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点位一致;

2) “竣工图”应标注竣工建筑物的建筑编号(或建筑名称)、层数、±0.00地坪标高、北檐口高、阁楼北檐口高、北侧退台距离、出入口位置;

3) “竣工测量报告”应正确填写竣工建筑物的高度、层数(应明确标注层数,对(半)地下车库、阁楼应明确标注)、层高、地坪高度、北侧退台距离,同时应附 “建筑物高度测绘图示”。“建筑物高度测绘图示”应详细标明各高度的标注点及尺寸,并注明各檐口宽度。

4) “竣工图”与“竣工测量报告”标注的建筑编号应与规划放线的建筑编号一致。

3.1.3 “竣工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明确表示竣工建筑物周边的、可以满足规划竣工验收需要的各要素。

1) 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的位置一致,并必须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

2) “竣工图”应标明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标注竣工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的南北日照间距、消防通道宽度,标注竣工建筑退用地红线、道路边线与河道边线等相邻地物的距离。

3) “竣工图”应标注竣工建筑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与北檐口高,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底层车库高或架空层高。

4) “竣工图”应提供竣工建筑物周边不小于30米、可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的地形图。

3.1.4 对部分竣工数据,测量上有难度的,可用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代替,但必须附注或说明。 3.2 术语解释 1) 建筑物层数

包括地面以上架空层、底层车库层、标准层,不包括阁楼层、地下车库层、半地下车库层。 2) 建筑物地坪标高

指建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地坪高程值,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3) ±0.00地坪标高

指建筑物的±0.00地坪高程值,±0.00具体位置以建筑单体图为准。

4) 建筑物高度

建筑物高度为相对高度,其计算均以±0.00地坪为基准。坡屋顶包括最高屋脊高度、阁楼北檐口高度、不同层次楼层北檐口高度,平屋顶应包括顶层结构顶面高度、不同层次楼层北檐口高度、影响景观的构架高度等。 5) 建筑物总高

坡屋顶指最高屋脊高度,平屋顶指顶层顶面高度。 6) 建筑物层高

包括标准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高度、地下、(半)地下车库高度,均以净高表示并加以说明。 3.3 数据采集 3.3.1 控制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