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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服务费按押金:相当于两个月的综合服务费的数额,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5、该商铺设有独立水表以及电表,铺内水电费由乙方负责,水电费按照水电表读数计收。另该商铺须于每月按照比例分摊“商业城公用水电费”。 6、水电保证金 元/间。 第四条 付款时间及结算方式

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即应向甲方交付:租金按押金(履行定金) 元(大写: )、综合服务费按金 元(大写 )、水电保证金 元(大写 )。合计 元(大写 )。

2、租赁期内,每月租金、综合服务费、上月的水电费于当月5日前向甲方(含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支付。

3、因合同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乙方退出该商铺经营之日起十天内,在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退还租金押金(履约定金)、综合服务费按押金和水电保证金给乙方(不计算利息),乙方如有费用未清缴等情况,甲方可从相应押金及保证金中扣除后再支付。 第五条 商铺经营条件及设施

1、 该商铺设有单相电表一个,电表提供10千瓦用电负荷。如需增容,必须报甲方批准,

所发生之费用,由乙方负责。

2、 商铺地面铺高级耐磨砖,墙体乳胶漆,每铺独立卷闸门,水电一户一表,每铺均配有电

话线接口及宽带互联网接口。

3、 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制作的招牌架一个,供乙方使用。乙方须自行制作招牌内容,费用

自理。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重重新命名该商业城的权利和在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

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2、 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书的旅行。

3、 甲方有保留、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本商业城铺位用途、数目或面积的权利,在行使

该权利的同时,甲方应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不便。

4、 正式签订本合同并足额收到乙方所交的履约定金等约定款项后,按约定时间把商铺交付

给乙方使用。 5、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事宜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6、甲方负责配备商业城内共用电房、公用卫生间、消防、道路、供电、排水排污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7、甲方负责公共范围内日常管理,做好公共保安,清洁工作和定期对商铺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该商铺正常的经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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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方对乙方享有违法经营追述权。

9、甲方可根据租户(乙方)的需求,统一组织相应的广告宣传,专业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关费用由租户(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该商铺享有使用和收益权:拥有向甲方咨询建议权和对商铺的知情权。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缴交租金及其它款项。在合同终止或

解除时应完好无损地把商铺交还给甲方。

3、 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乙方可进场装修、筹备商业。乙方的装修方案必须遵守《装

修手册》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该商铺的建筑结构或商铺的外立面,广告标设必须按照驾轻就熟规定的尺寸制作。

4、 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辽宁省、营口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

法登记,持证经营,不得而知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兵贵神速公众利益。

5、 乙方对承租商铺只能用做经营 类型的商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经营

类型,如须改变,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 乙方不得擅自将该 商铺转让给他人使用: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

过户手续,过户时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一个朋租金数额的手续费。

7、 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该商铺的防火、防盗责任,与甲方签订防火责任状,支持并协

助甲方进行铺内安全检查。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等事故原因及因此引起城内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城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的保险必须自行办理。

8、 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包括甲方提供达标商铺、室内装修、水电设施、

公共设施等),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不得拆除、改变该商铺原有的设备和设施。

9、 乙方应遵守本商业城《管理手册》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负责该商铺

的保养、清洁、维修和安全防卫工作,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商铺中留宿;不得在该商铺中生火煮食;不得在该商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美容美发用品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仅限于存放少量样品于商铺中,其存货由乙方另行择地存储)。

10、 乙方要遵守城内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早开业或早收,甚至不开业。每年累计停业

满30天(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除外),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不予退还所有已收报款项。

11、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商铺作为抵押或经济担保。

第八条 违约处理 1、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后三十天内未能交付商铺,视为违约。违约一天按已收乙方款项

总额的2?计付违约金;超过六十天仍未交付商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其已缴商铺款项和定金。

2、 为保障广大租户的共同利益,保证项目按期开业。在双方签定本合同时,乙方所交

的签约定金为履约定金。乙方必须在租期起始日起 天内将该物业装修完毕并开业,否则,自第 天起,应按每天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租金起算日后满30天,乙方仍未开业,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乙方已交的定金、按金、保证金、租金等不予退还。

3、 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水电费、综合服务费均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按

照拖欠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拖欠时间达一个月(含一个月)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乙方须付清所欠的款项,并无条件把该商铺完整无损地交回甲方甲方已收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

4、 乙方若在租赁期间内损坏商铺,各项设备及设施应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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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并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1) 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 (2) 不按合同约定爱护原有设施; (3) 擅自转租、分租或转让该商铺使用权给他人 6、 租赁期间,乙方违反商业城《管理手册》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甲方有权进行干预,

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乙方拒不接受或情节严重,且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

7、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执行,四方已收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 8、 因各种原因而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如期退还所承租的商铺,

并将存放在商铺内的一切财物搬走。如乙方逾期退还所租赁的商铺,每逾期一天,按照双倍租金额收取违约金,超过五天,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商铺内存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予以处理,乙方不得追索。 第九条 任凭期满 1、 于本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应通知乙方准备退场或者续租,四方有权引领其他

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并有权以适当方式发布有关出租该商铺的广告。若本合同双方有续租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 若双方不再续约,商铺连同内部原有的设施,一切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由甲

方无偿收回,甲方退还租金按金(履约定金)、综合服务费按金和水电保证金给乙方(不计算利息)。

3、 因履行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甲方应在终止后十五天内将乙方所交租金按

金(履约定金)、综合服务费按金和水电保证金退回给乙方(不计算利息)。乙方如有欠租或未将费用清缴等情况,甲方可先从按金和保证金中扣除后支付。

4、 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该商铺大门以及其它所有门窗钥匙和甲方在其内设立的固定

装置等设置在完好元缺,可供使用的情况下交回甲方。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装修的投资不予补偿。

12、 不可抗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征用、接管、政府政策的重大变动等)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负。出现不可抗力,本合同可以解除,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存在的证据给对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乙方付清欠费,甲方退还租金按金(履约定金)、综合服务费按金和水电保证金给乙方(不计算利息)。 第是一条 消防安全

根据《消防法》规定,每商铺必须配备灭火器及防毒自救面具。 13、 其他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须取得双方的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发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以资信守和查验。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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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身份证注册编号: 身份证注册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一:

XXXX商业城 X楼X层平面示意图 (本平面图只作一般位置识别只用,不显示商铺面积大小。总平面图以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批准的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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