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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特殊工种、工程专业工种等进行岗前和岗中技术培训,及时解决现场操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均应成立培训领导小组,设立培训管理机构,使各项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记录、有效果。

第十条 实行公司和各参建单位两级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公司由综合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指挥部参加,负责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项目机构高层骨干人员的技术培训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中层骨干人员技术培训进行管理和考核。施工单位负责其操作层各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管理和考核,监理对施工单位操作层人员的技术岗位培训进行监督、指导和全面核查。

第十一条 参建人员的持证要求,除满足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要求标准、国家规定岗位资质外,还应参加全线专项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否则,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作业层的操作技能,以每道工序质量保证整体质量。

第十三条 以培训合格证和培训记录为依据进行评价,并将各单位培训考核结果纳入考核评比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会同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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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铁道部发布的《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办〔2001〕2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公文(包括电报)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和指挥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文秘人员要全面掌握公文处理办法,做到必知必会。公司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办法,做到应知应会。

第六条 公司综合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公司各部门也要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一定范围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一定范围内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内部规章,传达要求

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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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应当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公文格式按其系统规定办理。 (五)上行文应当在首面注明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上行文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用圆括号括起。联系人应为对该公文的咨询能作出答复的人。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转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通知”,可在被转发文件标题前加“转发”2字,标题后不再加“通知”2字。下级机关继续转发时,可直接沿用原转发标题,在正文中阐明发文机关转发过程,避免公文标题中重复出现“转发”和“通知”字样。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如主送单位过多而使公文首面不能显示正文,应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主送同级同类单位间加顿号,非同级同类单位间加逗号。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附件不能与正文一起装订,应在附件首面第1行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只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容不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或字距的办法,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标注“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的标注最多不超过5个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会议纪要应当在标题之下注明通过日期,通过日期以会议结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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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上述条款未明确表述的格式,可参照铁道部办公厅发布的《铁道部机关公文格式》(办文〔2000〕32号)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一般应逐级行文,不得越级行文,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上级指定的越级事项。

(二)有关紧急文件,逐级下达会造成延误执行的事项。 (三)重大事故及突发性事件,逐级上报会造成严重损失的事项。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铁道部、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部门行文。

除综合部外公司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得对外及向铁道部各业务部门和参建单位正式行文。

“对外正式行文”是指向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以函的形式”行文是指以信函式公文的格式行文。信函式公文除使用“函”的文种外,还可以选择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其他文种,如“通知”、“通报”等,但不得使用下行文种,答复审批事项用“复函”。

第十四条 主办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出行文方式的建议。综合部负责行文的审核、编号、打印、复核,立卷、归档,其他程序如拟稿、会签、送签、校对、装订、装封等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公司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六条 公司对各部门除涉及人事、财务、计划、经营责任、考核、机构调整等必须以文字为依据外一般不行文,必要时可以抄送。机关部门之间有事当面商量,一般不相互行文,必要时用“便函”。各部门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可以用“签报”。“签报”应当区分“请示”、“报告”和“意见”,一般只送主管领导, “签报”不盖章,由部门负责人亲笔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 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发文数量。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电报、当面布置、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文件。 (二)凡上级下发的文件,已有明确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无需另作说明或补充的,由领导批准,综合部翻印转发,与正式文件有同等效力。

(三)公司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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