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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成客专公司标准化建设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标准化

第十八条 同级的机关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 第十九条 联合行文或需部门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先签署意见,然后其它部门依次签署意见。

凡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与之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其它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附其它部门的正式书面意见,还要提出建设性意见,然后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和裁定。

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主办部门如没有时限要求,会签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延误期限影响工作,要追究延误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向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下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应当用抄送,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意见”用于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用于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单位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单位可参照执行;用于平行文,所提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公司名义向上级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公司领导收到下级直接报送的公文,应转交综合部,由综合部按正式报送公文程序办理。严禁下级单位来人持件运转。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行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上级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行文的形式及其适用内容划分如下: (一)公司文件

1.向铁道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行文。 2.转发铁道部及省政府文件。 3.与省直有关单位联合行文。

4.下达和调整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重要年度计划。 5.发布重要的规章、办法和细则。

6.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命令(令)、通知。 7.重要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奖惩事项。 8.其它需公司发文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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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信函式发文

1.与铁道部、省政府的业务部门以及不相隶属的单位联系工作、商洽问题,答复审批事项或联合行文。

2.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3.批复参建单位的请示事项。

4.向参建单位布置具体工作,下达、调整单项任务计划。 5.例行的通报、表彰、奖惩事项。 6.其它需要以公司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铁路电报是铁路公文的一种形式,与正式公文有同等效力,一般在公文内容比较简单或在处理紧急公务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十)草拟公文时,拟稿人应依照《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应在拟文稿纸上标注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意见。

(十一)拟稿人应在拟文稿纸上的相应栏内注明单位、姓名、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先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综合部秘书进行审核,上行文还需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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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文办理程序:主办部门拟稿→拟稿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需会签的送有关部门会签)→拟稿人送综合部(秘书)审核(上行文需送综合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办部门送公司领导签发→领导签发后由综合部(文书)编号、计算份数、安排打印→通知拟稿人校对→拟稿人校对后送综合部(文书)复核→安排缮印、封发并将文件底稿和清稿退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登记后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以公司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拟稿部门对清样应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在文稿上签名,然后送交综合部进行复核。校对应对清样与文稿的一致性负责。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经领导签发后的公文,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报签发人重签。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加盖印章前,应注意检查是否经过领导签发,对于不符合要求和超过规定份数的公文,不予盖章。

第三十二条 需挂号的公文,封发时需在封皮右上角挂号,所挂的号可以与发文字号一致,也可以是发出日期。秘密公文在封皮上编号盖章,绝密、机密公文在封皮上加密封条,盖骑缝章。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下级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综合部专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综合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批示人应明确主办部门,批示不明确的按批示承办部门的先后顺序办理;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一般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凡超过办理时限,主办部门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主办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交办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文在办理过程中传阅,每发生一次阅办者的转移,均要经文书人员严格登记,各个环节都应抓紧办理,不得压误、丢失和疏漏。阅办者之间不要直接传递即横传,以保证公文来龙去脉清楚,办理或查询及时方便。

第三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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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它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它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二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收发、分办、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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