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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成客专公司标准化建设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标准化

宣传报道和涉外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对外宣传报道,规范涉外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由综合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全力配合对外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宣传报道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负责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建设管理经验、先进典型人物等宣传报道,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

(二)加强与路内外新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负责建设项目重大活动中新闻单位人员的邀请、接待和通稿撰写。

(三)负责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宣传报道的主要规定为:

(一)媒体采访实行归口管理,在上级宣传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综合部统一安排。 (二)对外提供的新闻稿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发稿前统一由综合部把关,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寄出。

第五条 宣传工作纪律为:

(一)严守宣传纪律,凡涉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媒体提供。 (二)未经领导审核同意和加盖公章的新闻稿件,不得发往任何新闻单位。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宣传报道和建设信息的统计。对重要信息报道疏漏或违反本制度中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条 涉外工作规定:

(一)密件、密品携运出境应持单位证明,分别到省或市级保密部门办理《出境许可证》,并按规定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二)国外或驻华机构以委托、资助或其它任何形式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事先要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内容、方式进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形成的资料、成果需向外方提供的,应经社会调查批准部门的同级保密部门审批。

(三)对外提供资料,首先要根据合作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其次对拟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须在满足合作项目需要的前提下作适当的技术处理,并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四)利用外资和由境外公司进行咨询的项目,在接待外宾时,接待方案和提供的内容需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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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设计资料档案、竣工资料档案、会议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人劳档案、招投标及合同档案、计划统计报表、会计档案等。

第三条 综合部负责文书档案、会议档案、人劳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工程部负责科技档案、设计资料档案、竣工资料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计财部负责招投标及合同档案、计划统计报表、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

第四条 档案收集内容为:

(一)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及事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通知、报告、讲话、简报、纪要、总结和典型经验材料等。

(二)其他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包括命令、指示、重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工作计划、总结、规定、章程、重要调查材料、计划文件、统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三)与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 (五)因机构变动或采购重要设备接收的各种文件、资料。 (六)各种招投标资料、合同。 (七)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

(八)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的各类文件、资料。 (九)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 (十)其他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有关部门对收集来的零散的档案要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公文办结后,公文起草部门应及时将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送综合部管存,按年度进行分类整理,列清目录,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对不符合整理要求,不便于保管利用的案卷要进行加工。整理时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按照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分门别类,使整理出来的档案能够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利用。

第六条 立卷、归档应做到:

(一)文件、资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二)正确反映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三)立卷范围应按规定的范围归档,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保管期限。 (四)应归档的公文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组卷合理;卷内公文排列系统,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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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清楚;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语言通顺;装订要整齐、结实,卷皮字迹要工整。

第七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公司有关人员鉴别和分管领导人批准,在立卷归档工作结束后销毁。一般公文,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或清册销毁,秘密及以上公文要填写销毁清单,并有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从范围(政治、经济、文化)、从时间(现实的、当代的和将来的)、从有用性(作参考、作凭证)等各方面全面地估计和预测,确定需要保存的档案和保存时间,销毁已失去价值的档案,达到有区别有重点地保存档案。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适时提出销毁建议,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要安排人员负责技术档案的保管工作,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养和业务能力。按照档案保护“六防”(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尘、防光)要求,配备和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护和长期保存。

第十条 工程建设所有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需调阅、复印,必须经项目管理机构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所有档案资料按规定移交铁路局档案管理部门或自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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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保秘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委在上级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委主任由专职或兼职党总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行政领导兼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保密办设在综合部,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负责保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

第六条 公司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时,应经公司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

第三章 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保密委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照铁道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并公布的《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铁办[1998]31号),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保密范围和密级,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保密委员会批准无权扩大、缩小、更改密级范围。

第八条 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第九条 公司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 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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