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告知声明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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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告知声明书

尊敬的新登记一般纳税人:

您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后,将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税收优惠权等诸多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涉税主要规定告知如下: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应当健全会计核算。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 (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七、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八、一般纳税人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声明内容:

我公司 于 年 月 日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地址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采用财务核算制度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实际经营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人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办 税 人 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公司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确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购销合同、货物进出库单据均真实、合法、有效,确保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对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财务人员(签字):

注:本告知书详细内容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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