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技术监督导则及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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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各风电企业应制定继电保护、直流系统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要建立、健 全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调试、事故分析、缺陷处理、 季度报表、年度总结、反措落实情况等技术档案,并推荐采用信息化管理。 6.3.2. 实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各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继电保护 装置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各风电企业分管领导 批准。

6.3.3. 根据系统运行安全需要投入相应的保护,严禁一次设备无保护运行。光纤及高频保 护遇缺陷停用,必须在 24 小时内处理,超过 24 小时的按电网调度部门及公司制定的考核办 法进行考核。

6.3.4. 按运行规程要求,检查保护、直流等装置运行数据、状况,记录保护差流、蓄电池 各种状态下的充电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检查保护压板是否为规定的断合位置,微机型继电 保护装置、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故障录波器、监控系统、综自系统等其他站内自动化系 统应经卫星统一对时,同一变电站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故障录波 器、监控系统、综自系统等其他站内自动化系统应采用同一时钟源。

6.3.5. 严格执行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和调度运行规程,并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 6.3.6. 对新类型保护投运,风电企业应及时编制该保护的调度运行说明、现场运行规程、 典型操作票,否则应视为该保护不具备投运条件。 6.3.7. 微机保护动作和装置故障输出的打印报告、微机录波器的录波文件和打印录波图应 及时处理归档。

6.3.8.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保护及二次回路缺陷时,须根据缺陷管理规定填报缺陷通知单, 并及时上报风电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及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6.3.9. 继电保护屏上下前后必须有明显的被保护设备的间隔标志,对屏上一经触动后会直 接导致保护误动的开关、按钮等应有明显的告警标志或防护措施。

6.3.10. 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或由于产品质量造成的重大事故,应由风电企 业安全生产部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制造单位代表参加,进行质量调查,对有关技术问 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

6.3.11. 各单位应建立继电保护运行检修汇报制度,对设备在运行及检修中的异常情况、处 理结果定期统计分析和总结。

6.3.12. 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继电保护整定及定值管理规定。 6.3.13. 必须严格按有关整定规程要求编制继电保护年度整定方案及运行说明。遇有运行方 式较大变化或重要设备变更时应及时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计算、调整保护定值,落实编 制、计算、审核、批准的审批签字手续。

6.3.14. 应建立健全严格、完备、有序的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管理制度,并根据系统运行方 式变化及时调整现场保护定值。定值变更后应按时执行并有切实可行的定值核对、反馈制度, 保护装置实际定值应与定值单相符。

6.3.15. 应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继电保护装置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6.3.16. 应统一建立各风电企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型号、软件版本号、参数的台账。各个 风电场企业应有专人保管与风电场变电站实际相符的综合自动化后台监控软件版本。

6.3.17. 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断路器、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等)所进行的检验,应由风电企 业安全生产部根据一次设备检修(更换)的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 6.3.18. 运行中的装置经过较大的更改或装置的二次回路变动后,应由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 进行检验,并按其工作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

6.3.19. 凡装置发生异常或装置不正确动作且原因不明时,均应由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根 据事故情况,有目的地拟定具体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尽快进行事故后检验。检验工作结束 后,应及时提出报告,报送龙源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备案。 6.4.

检验种类和周期

6.4.1. 检验种类 检

验分为三种:

a) 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

b) 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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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简称补充检验)。 6.4.1.1. 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 新安装装置

的验收检验,在下列情况进行:

a) 当新安装的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

b) 当在现有的一次设备上投入新安装的装置时。 6.4.1.2. 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分为三种: a) 全部检验; b) 部分检验;

c) 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 全部检验和部分检验的项目可参考 DL/T 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 规程》执行。

6.4.1.3. 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

补充检验分为五种:

a) 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后的检验; b) 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c) 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d) 事故后检验;

e) 已投运行的装置停电一年及以上,再次投入运行时的检验。 6.4.2. 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周期

6.4.2.1. 对新投产的继电保护设备,在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一次全部项目的校验。并将检 验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重大问题报龙源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备案。 6.4.2.2. 在装置第二次全部检验后,若发现装置运行情况较差或已暴露出了需予以监督的缺 陷,可考虑适当缩短部分检验周期,并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检验项目。

6.4.2.3. 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宜与一次设备检修结合进行。必要时,可进行 补充检验。

6.4.2.4. 220 kV 电压等级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部检验及部分检验周期见表 1。变电站安 全自动装置的定期检验参照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周期进行。

6.4.2.5. 110 kV 电压等级的微机型装置宜每 2~4 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每 6 年进行一次全 部检验;非微机型装置参照 220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同类装置的检验周期。35 kV 及其他电 压等级继电保护装置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参照本电压等级执行。

6.4.2.6. 对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不包括风电机组变桨系统),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试验,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六年以后,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过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在第一年内,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 验,运行一年后,每隔一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其它类型蓄电池组参考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6.4.2.7. 继电保护检修必须遵循 DL/T 995-2006《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及各种保护专用的检验规程,不得擅自延长检验周期、简化检验项目。凡需对检验周期和项 目进行调整必须经风电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各单位的年度检修计 划中应说明设备上一次的全检和部检时间,检修计划必须定期检查考核。 6.4.2.8. 继电保护定值的校验及校核工作。新建、扩建、改建风电场时,风电场交接验收时, 风电场上级电网系统等值参数改变时,风电场中性点接地方式变更时等情况下应进行定值校 验及校核工作。定值校验指对定值单中定值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验证,定值校核指对定值 单中定值与保护装置实际设定值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表1 保护设备名称 微机型装置 部分检验时间 (年) 线路保护(含收发信机) 2-3 2-3 主变(电抗器)保护 2 母线保护(含失灵) 2 备用电源自投 全部检验时间 (年) 6 6 4 6 备注 1)对性能稳定、运行 可靠的保护装置部检 周期不超过 3 年。 2)对运行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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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录波装置 2 4 1 非微机型装置 2-3 保护专用光纤 通道,复用光纤 或微波连接通 道 高频通道设备 阻波器、结合滤波器、高 2-3 频电缆等 4 6 元器件开始老化的保 护装置部检周期不超 过 1 年。 指站端保护装置连接 用光纤通道及光电转 换装置 与线路保护同时检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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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电电能质量监督导则

1. 概述

本导则提出了风力发电场电能质量监督的技术要求,它包含电能质量的监督项目、技术 条件和检验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各项电能质量指标的监督工作。

3. 定义与术语

3.1.

标称频率 nominal frequency

系统设计选定的标准频率。

3.2.

频率偏差 frequency deviation

系统频率的实际值和标称值之差。

3.3.

频率合格率 frequency qualification rate

实际运行频率偏差在限值范围内的累计运行时间与对应总运行统计时间的百分比。

3.4.

系统标称电压 nominal system voltage

用以标志或识别系统电压的给定值。

3.5.

电压偏差 voltage deviation

实际运行电压对系统标称电压的偏差相对值,以百分比标识。

3.6.

电压合格率 voltage qualification rate

实际运行电压偏差在限值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与对应总运行统计时间的百分比。

3.7.

电压波动 voltage fluctuation

电压方均根值(有效值)一系列的变动或改变。

3.8.

闪变 flicker

电压波动造成灯光照度不稳定(灯光闪烁)的人眼视感反应;电压闪变是电压波动引起 的结果。

3.9.

电压不平衡 voltage unbalance

三相电压在幅值不同或相位差不是120°,或兼而有之。 3.10. 谐波(分量) harmonic (compon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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