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47b583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b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留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

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行政许可)

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b5E2RGbCAP 这项行政许可是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保证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符合保持文物原状原则。我们研究认为,保留此项行政许可可以较好地保证文物本体安全,确保修缮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最大程度地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全符合文物保护、利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文物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参与研究论证的代表对保留此项行政许可没有不同意见,并且提出了加快操作规程和修缮标准制定等进一步完善修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p1EanqFDPw 二、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审批(行政许可)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1 / 18

批准;批准工程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管。DXDiTa9E3d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是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保证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符合保持文物原状原则。我们研究认为,保留此项行政许可可以较好地保证文物本体安全,确保修缮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最大程度地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全符合文物保护、利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文物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参与研究论证的代表对保留此项行政许可没有不同意见,并且提出了加快操作规程和修缮标准制定等进一步完善修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TCrpUDGiT 以上两项行政许可是由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统一规定的,在实践中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一项行政许可存在。因审批对象和审批主体不同,为符合实际并促进科学管理,将其分为两项行政许可。5PCzVD7HxA 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行政许可)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jLBHrnAILg 2 / 18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涉及到文物本体安全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保护,保留该项行政许可对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保护至关重要。草案根据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结合文物管理工作实际,取消了“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审批,改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简化了审批程序,方便了申请人。参与研究论证的代表对保留此项行政许可没有不同意见,并认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符合实际,合情合理,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xHAQX74J0X 四、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审批(政府内部审批)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之外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LDAYtRyKfE 这项行政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工作程序,是现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草案只是对其工作程序作了符合实际的调整,将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将使法律制度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因建设控制地带涉及范围比较大,与土地利用管

3 / 18

理、城乡规划建设存在交集,由政府审批可以防止行政管理上的冲突,也更能体现建设控制地带的权威性。本条的修改完全采纳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Zzz6ZB2Ltk 五、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行政许可)

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dvzfvkwMI1 这项行政许可是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自实施以来对防止任意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依法处理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违法行为提供了前提基础。保留此项行政许可体现的是政府文物保护的责任。rqyn14ZNXI 草案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政府事权划分的需要,删除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表述,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对于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而言,由于其价值大、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时代背景下,省级文物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理应会进行周密科学的论证。结合多年实践来看,国家文物局受理此类审批的数量不多,否定地方政府申请的数量也极少,保留这项政府内部行政审批意义不大,而且取消后国家文物局还可以通过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实现管理目的。

EmxvxOtOco 4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