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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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 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