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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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牧(兽医)专业 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冀职改字〔2003〕39号

各市、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河北省畜牧(兽医)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已经2003年8月14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河北省职改办,以便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河北省高级畜牧(兽医)师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畜牧(兽医)师须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

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关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制订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在提高畜牧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作出了较大的成绩。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从事畜牧(兽医)师工作,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2年以上;或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从事畜牧(兽医)师工作,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

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研究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主笔起草或主要参与起草二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畜牧兽医规程、法规;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四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二)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优秀技术人才称号或奖励;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三项以上畜牧兽医

新产品、新科技,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认可;

(五)在主持技术兴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专著5万字以上,合著10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认证)报告2篇以上,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或省长特别奖或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或二次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第一主笔人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有价值的论文或亲自编写六万字以上或合著、译过三万字以上农业技术指导性书籍并正式出版。 九、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