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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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为招标代理。

(二)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接收或开启其投标文件。

(三)不得抽取上述限制期限内的评标专家为评委。 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所公布的与招标相关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大标前工作力度,确保符合条件后才进入招标程序;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参与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对原招标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并公布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仙游县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 11月1 日起施行。莆政综[2007]1号文件、莆政综[2007]224号文件同日废止。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投标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

室,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10月30日印发